晋卫疾控〔2009〕41号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妇幼保健院、省健康教育所、精神卫生办公室:
为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我们制定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