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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山西省卫生厅 更新:2013-7-5 中国卫生人才网
山西人民卫生人才网: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公告:晋卫办医管〔2012〕23号各市卫生局: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2〕5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要求如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准入、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落实《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规范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居民安全就医专项检查的通知》(晋卫农〔2012〕3号)有关要求。省、市卫生行政机关各职能部
 

晋卫办医管〔2012〕23号

各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2〕5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要求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准入、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落实《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规范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居民安全就医专项检查的通知》(晋卫农〔2012〕3号)有关要求。省、市卫生行政机关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明确责任,协同配合,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指导。各基层医疗机构要树立依法执业意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不断自查自纠。机构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加强对本机构日常管理。

二、各市、县(区)卫生局要按照要求,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于2012年7月31日前逐级将检查、整改工作总结报省厅相应职能部门,由医管处汇总后报卫生部。

联系人:刘玉伟  

电  话:0351-3580405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2年7月1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管发〔201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诊所、门诊部等,下同)建设,尤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来,基层医疗机构硬件设施明显改善,诊疗水平逐步提高,服务能力显著增强,也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

基层医疗机构承担着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等重要任务,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对于坚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群众对基层医疗机构服务的利用率,改善群众健康状况等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基层医疗机构监管体系,配齐监管人员,加强日常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要建立健全对基层医疗机构对口帮扶机制,明确相关政策,加大上级医疗机构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帮扶力度,努力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加强机构、人员执业资格监管

  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基层医疗机构和人员的准入。在基层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基层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开展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的诊疗活动,严禁超范围执业。新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地区,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基层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规范医疗文书的书写和保管,合理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确保医疗安全;要严格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加强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和侵入性诊疗器械的管理;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进行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

四、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开展医疗质量和安全、医德医风的教育,组织法律法规、合理用药、医院感染、诊疗技能和医患沟通等方面的相关培训,提高基层医务人员医疗风险、安全责任意识,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各地要组织开展公众就医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医疗风险,提高群众医疗安全意识和甄别假医、假药和虚假宣传的能力。

五、依法加强执业监管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执业的监管,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维护基层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要加强医疗服务监管队伍建设,配齐相关执法和技术人员,原则上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医疗服务监管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要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基层医疗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2次以上的现场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2012年6月30日,各地要组织开展一次针对基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人员资质、规章制度落实、医疗服务行为等的全面检查,重点是执业行为和医疗安全,要通过自查、互查和抽查等方式,查找薄弱环节,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确保人民群众医疗安全。请各省(区、市)于2012年7月15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报我部医管司。我部将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通报。

联 系 人:卫生部医管司  朱威宏、范晶

联系电话:010-68792618、68792791

传 真:010-68792790

电子邮箱:mohygs@163。com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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