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全在线
卫生部直属 | 浙江 | 河南 | 广东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山西 | 湖南 | 安徽 | 江西 | 福建 | 湖北 | 广西
贵州 | 云南 | 四川 | 陕西 | 重庆 | 甘肃 | 宁夏 | 青海 | 新疆 | 新疆兵团 | 辽宁 | 吉林 | 海南 | 西藏 | 黑龙江 | 内蒙古
您现在的位置: 医学全在线 > 中国卫生人才网 > 安徽卫生人才网 > 安庆 > 正文:桐城县卫生考试网:关于印发桐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过渡期补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桐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过渡期补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桐城卫生网 更新:2013-7-3 中国卫生人才网
桐城县卫生考试网:有关印发桐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过渡期补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实施方案的公告:桐医改办[2010]3号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6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过渡期补充药品招标采购配送工作,现印发《桐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过渡期补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二O一O年九月七日抄报:安庆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桐城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抄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桐医改办[2010]3号
 
 
 
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6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过渡期补充药品招标采购配送工作,现印发《桐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过渡期补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七日
 
 

抄报:安庆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桐城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
抄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桐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过渡期补充药品
集中招标采购配送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6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过渡期补充药品的招标采购配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原则、范围及组织
(一)总体目标: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工作,保证药品质量,控制虚高药价,规范购销行为,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评价;统一规范、依法监管、保障供应。
(三)采购主体:桐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四)采购配送形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统一配送。
(五)采购配送周期:依据有关文件暂定为3个月,至省基本药物补充目录招标下达之日止。如需调整采购配送周期或提前中止部分药品配送企业的中标资格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提前两周通知桐城市药品招标采购配送工作领导小组。
(六)组织工作机构:
  市药品招标采购配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过渡期补充药品招标采购政策制定、实施及纪检部门参与下的监督管理。
二、药品招标采购方式方法及要求
  过渡期补充药品招标采购方式确定为询价招标采购方式。
(一)合格投标人制定询价表,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药品进行报价,在同一时间公开开封竞价。
(二)采取一品种两规格,同一规格以最低价独家中标。等同价格以专家组意见决定(专家组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每次不少于五名)。独家品种询价不得高于省挂网价。
(三)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下不同剂型、规格、包装的投标药品报价,应符合合理的差比价关系,不得倒挂。
(四)口服制剂按最小零售包装报价,注射剂以支(瓶、袋)报价,外用制剂中的凝胶剂、滴眼液、滴鼻剂、滴耳剂、软膏剂、乳膏剂、喷雾剂、气雾剂等按支报价,外用制剂中贴膏、贴膜、贴片等按基本包装报价。
(五)报价使用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六)投标人不得虚高报价,不得高于省采购限价、去年基层采购价和扣除15%加成率后的物价部门零售指导价。不得以低于药品生产成本价报价,不得进行串通报价、恶意竞争,不得在采购周期内擅自涨价或提出废标。若有违反,取消配送资格。
(七)基本药物目录中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采购配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药饮片暂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三、招标配送企业
(一)招标配送企业
  1、2010年8月前在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合法药品批发企业。
  2、信誉良好,2008年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并提交企业所在地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具有保障药品配送能力,配送网络覆盖配送区域内所有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论采购规模大小、地理位置远近,急救药品配送不超过12小时,一般药品配送不超过48小时。
(二)配送投标人申报材料
  配送投标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市药品招标采购配送工作领导小组递交材料备案(详见附件,递交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原则上不少于五家企业。
  四、药品采购和配送
  (一)药品采购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合理用药”的原则,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以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配备使用等规定,在安徽省国家基层药品和我市基层补充药品中标目录(以下简称“中标目录”)内,选择确定本医疗卫生机构具体品种采购目录。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遇有特殊情况确需配备使用非中标药品时,须经市药品招标采购配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二)采购方式 
   临时询价招标的补充药品目录中的药品采购计划量不得超过本单位三个月使用量。除急救药品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频率一般每月不超过2次。临时询价招标补充药品计划统一由领导小组报送中标企业。
  (三)过渡期补充药品
   1、中标目录中的价格是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采购药品的价格,也是配送企业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的结算价格。
   2、所有中标采购的药品全部按购进价格销售,实行零差价。
  (四)药品配送
   药品企业在招标周期内收到药品采购计划后负责保质保量地及时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
(五)药款结算和回款
  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计划、药品验收证明及发票和市招标办出具的采购证明,根据市内招标采购的价格,在30日内与配送企业结算货款。
   附:
   一、桐城市药品招标采购配送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余先荣(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胡向红(市纪委) 张仲平(财政局总经济师)
  叶文龙(物价局副局长) 王杰才(药监局副局长)
  赵音传(卫生局副局长) 胡海鹏(卫生局纪检组长)
成  员:张  明(医政科科长)   张长辉(财务科科长)
   王  艳(医政科干事)
二、桐城市药品管理专家库名录
 张  明、李道中、金绍刚、李大寨、周星奇、桂建国、黄树林、
  汪卫生、程晓霞
  三、配送投标人备案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清晰复印件并加盖单位鲜章;
   2、《法人授权书》(需法人代表章和签名,需提供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和清晰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退回);
   3、2009年度企业上缴税务部门的纳税报表,并加盖税务部门鲜章确认。
   4、市级药监部门出具的2010年8月前的企业仓储面积证明材料。
   5、本次招标正式投标前《企业基本情况表》;
   6、《配送承诺函》(要求保证药品质量,药品效期在3个月以上)和《配送区域确认书》;
   7、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版权申明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 网络课程 - 帮助
医学全在线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6-2046, MED126.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12017320号
百度大联盟认证绿色会员可信网站 中网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