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字号: | 渝卫生信箱[2011]1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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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市卫生局 |
来信内容: | 职业病诊断 请问: 职业病诊断修法通过没有?检查职业病是否还是要单位出证明才给诊断?对无工作单位的可否诊断了? 请给予回复,谢谢! |
办理单位: | 市卫生局 |
办理结果: | 周浩同志: 你好。 你通过市政府公开电子信箱咨询职业病诊断相关事宜(渝卫生信箱[2011]1433号),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修订。 二、我市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重庆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 三、《重庆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对劳动关系不明确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申请: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不能提交有效劳动关系证明的; (二)没有明确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没有发现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对应的健康损害的; …………………… 属于本条第一项情形的,诊断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
发布时间: | 2011-12-07 10:12:03 |
监评信息: | 【评定等次】良【监评员编号】1022【评定时间】2011-12-13 20:07: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