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申请并办理两年一度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验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持2003年12月31日前核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申请并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验证。 二、参检单位和个人须于2005年5月25日前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卫生检测报告向松江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申请年检。(地址:松江区文诚路801号;联系科室:公共场所监督科;电话:67735926、67735927) 三、验证工作于2005年5月31日前全面完成。逾期不办,将注销原卫生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同时抄送工商行政部门。 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局 二○○五年五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