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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2013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招聘)公告

来源:瑞安市卫生局 更新:2013-6-27 中国卫生人才网
瑞安卫生信息网:瑞安市2013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招聘)通知:为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浙江省卫生厅、发改委、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开展2013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3〕143号)精神,现将我市2013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定向培养岗位方向和招生(招聘)对象1.岗位方向:面向农村社区岗位培养(指瑞安市市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不含市级医疗卫生机构)。2.招生对象:2013年

 为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浙江省卫生厅、发改委、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开展2013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3〕143号)精神,现将我市2013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定向培养岗位方向和招生(招聘)对象

1.岗位方向:面向农村社区岗位培养(指瑞安市市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不含市级医疗卫生机构)。

2.招生对象:2013年报考普通高校理科,立志从事基层卫生服务事业的瑞安户籍考生。其中报考定向培养本科层次的须达到第二批录取分数线,报考定向培养专科层次的须达到第三批录取分数线。

二、定向培养层次、专业和计划

1.本科:临床医学专业10名,中医学专业5名,预防医学专业3名。

2.专科:临床医学专业10名,护理专业20名。

三、定向培养承办院校

1.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本科层次临床医学专业、中医学专业。

2.杭州师范大学:预防医学专业。

3.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专科层次临床医学专业、护理专业。

四、招录与招聘

定向培养招生录取按照“先填志愿,择优选拔,后签协议”的原则进行,本科安排在第二批提前录取,专科安排在第三批提前录取,并实行“招录与招聘并轨”,具体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招生计划1:1.2比例,将上线考生提供给各招生院校。招生院校将相应名单发至瑞安市卫生局。

2.瑞安市卫生局会同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院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对体检合格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按1:1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在“瑞安市卫生局网站”、“瑞安人才网”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瑞安市卫生局商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并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各招生院校。

3.各招生院校在相应批次招生工作开始前,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录取结束后,招生院校将录取的定向培养生名单抄送瑞安市卫生局、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未录取者不影响第二批或第三批院校的正常录取。

五、学习费用补助

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的人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由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其中本科层次临床、中医、预防医学专业学员,按4.6万元/5年/人标准予以补助;专科层次临床医学、护理专业学员,按2.6万元/3年/人标准予以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在定向培养就业协议中予以明确。

六、就业与待遇

凡被录取的定向培养生,如期毕业后按照签订的定向培养就业协议,由瑞安市卫生局商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统一分配到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并由用人单位与定向培养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定向培养生在服务期间享受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类人员待遇。临床医学、中医学、预防医学等专业人员聘用期间需参加全国统一的医师资格考试和全省统一的毕业后医师规范化培训,护理专业人员需参加全国统一的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聘用合同期满后仍未取得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或在协议规定期限内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不再续签聘用合同或提前解除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予以解聘;定向培养生取得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在农村社区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具体事项在定向培养就业协议、聘用合同中约定。

联系电话:65812915、65812382(瑞安市卫生局)。

瑞安市卫生局   瑞安市人力社保局   瑞安市财政局

201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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