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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系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厅通[2014]750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系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4]750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仁怀市、威 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贵州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系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单位要切实加大 宣传力度,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 求做好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贵州省宣传部

2014年12月30日

贵州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系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 行)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系列专业 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和发展,根据《关于 转发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 的通知》(中办发 [1990]8号)和《关于实施 <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 例 > 的若干规定》(中宣发文[1990]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申报评审条件(以下简称《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论.文.客.服.QQ80018565,不唯 学历、不唯资历,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业绩。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业党委、纪委(监察)部门 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工会、共青团组织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以及以主要精力从事教育、信访、维稳、保卫、离退休、人力资源、精神 文明、企业文化、计划生育、人民调解、人民武装、综合治理等工作的 人员。

第四条 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 师,分别为初级、中级、副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 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3.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 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2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2年申报;在 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从认定之 曰起延期3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曰起延期3年申报; 受党纪“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 期4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曰起延期6年 申报。

三、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七条 申报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并经考核合格。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含见习期)且年度 考核合格以上。

第八条 评审条件

1.比较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在工作中运用和 贯彻。

2.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基础知识、中国革命史和中共党 史,具有从事本岗位工作的实际能力和经验。

3.撰写本工作岗位总结不少于1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 精神。

四、政工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九条 申报政工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硕士研究生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年以上。

2.获双学士学位(其中之一必须为相关专业学位)论.文.客.服.QQ80018565,取得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论.文.客.服.QQ80018565,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3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4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5年以上。

第十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运用和贯彻。

2.掌握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知识、中国革命史、中共党史和

相关知识,熟悉本岗位业务,具有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经验。

3.密切联系群众,能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具有一定开 拓创新、组织指导、教育疏导、培训辅导、调查研究、文字写作和口头表 达等方面的能力,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和贡献。

(二)业绩成果

任助理政工师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工作成绩突出,被单位评为先进工作者2次,或年度考核被评 为优秀2次,或作为部门主要负责人,所在部门获市(厅)级以上单位

表彰奖励1次。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政策建议、调研报告等具有一定参 考价值,被本单位主管部门采纳或其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1次。

3.独立撰写思想政治工作经验交流材料,具有一定推广价值,并 在本系统内交流或大会上交流。

4.在本职岗位做出积极贡献,其先进事迹、成功经验被市(州)级 主要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

5.任现职期间,围绕工作岗位拟写文件、通知、方案、报告、简报、 总结、讲稿等工作材料合计3万字以上。

(三)论文成果

任助理政工师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并在市(州)级以上报纸、期刊上发表 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市(州)级以上报纸、期刊的内部文集、增 刊、特刊、专集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

2.主编或参与撰写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其中个人完成1万字以上。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任助理政 工师二年以上论.文.客.服.QQ80018565,可破格申报政工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政工师任职资 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撰写并在国家级报纸、期刊或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 论文1篇,或省级报纸、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2.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思想政治工作学术专著1部论.文.客.服.QQ80018565;或主编、参 与编写思想政治工作学术专著1部,其中个人完成10万字以上。

3.工作业绩突出,个人获市(厅)级单位表彰奖励1次,或其担任 主要负责人的单位获省(部)级单位表彰奖励1次。

五、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 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研究生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年以上。

2.获硕士研究生学位,取得政工师任职资格,并担任政工师职务3 年以上。

3.获双学士学位(其中之一必须为相关专业学位),取得政工师任职资格,并担任政工师职务4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政工师任职资格,并担任政工师职务5年 以上。

5.大学专科毕业,取得政工师任职资格,并担任政工师职务7年以上。

第十二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系统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结合实际运用马克 思主义的立场、方法、观点分析和处理工作中比较重大问题。

2.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新情 况、新理论、新经验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社会、伦 理、心理、法律、科技等方面相关知识,有丰富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 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3.具有较强开拓创新、组织指导、教育疏导、培训辅导、调查研究、 文字写作和口头表达等方面能力,有突出的工作业绩和贡献。

(二)业绩成果

任政工师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工作成绩突出,被单位评为先进工作者3次,或获本单位上级 部门表彰奖励2次,或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3次,或作为部门主要负 责人,所在部门获省(部)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1次或市(厅)级表彰 奖励2次。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政策建议、调研报告等具有较大参 考价值,被市(厅)单位采纳或其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1次,或被本单 位主管部门采纳或其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2次。

3.在思想政治工作上做出较大贡献,作为业内典型被省级主要新 闻媒体在全省范围内广泛报道宣传,产生重要社会影响。

4.独立撰写思想政治工作经验交流材料,具有较大推广价值论.文.客.服.QQ80018565,并 在全省本系统内交流或大会上交流。

5.任现职期间,拟写文件、通知、方案、报告、简报、总结、讲稿等工 作材料合计5万字以上。

(三)论文成果

任政工师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并在国家级报纸、期刊或核心期刊发 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级报纸、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 篇;或在市(州)级以上报纸、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或在市 (州)级以上报纸、期刊的内部文集、增刊、特刊、专集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8篇

2.主编或参与撰写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以上,其中个人完成3万 字以上。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政工人员论.文.客.服.QQ80018565,任政工师二年以上, 可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者, 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撰写并在国家级报纸、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 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篇;或在省级以上报纸、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 术论文6篇。

2.独立撰写12万字以上的思想政治工作学术专著1部;或主编、 参与编写思想政治工作学术专著1部,其中个人完成15万字以上。

3.工作成绩非常突出,个人获省(部)级表彰奖励。

七、附则

第十三条本《条件》所称“学术论文”是指公开发表在有国内统 一刊号(CN)的期刊、报纸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每篇字数2000字 以上。

本《条件》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 心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本《条件》所称的“专著”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 版的著作。

本《条件》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本《条件》中业绩成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二”,是指不同业绩成果 满足两项业绩条件或满足同一业绩条件两次。

第十四条本《条件》由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 < 贵州省 思想政治工作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 的通知》(黔 人通[2006]90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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