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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黔人社厅通【2014】361号


(三)业绩成果

1.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二个条件:

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被SCI收录1篇,或被EI收录2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其中至少在一级学报上发表1篇

2.独著公开出版科技专著1部;或参加编写科技著作15万字论.文.客.服.QQ80018565,其中个人完成10万字以上。

3.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二等奖1项(排名前5),或三等奖2项(排名前3)。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国家授权并实施的发明专利1项;或获新品种保护1项。

5.主持制(修)定并颁布实施的省级技术标准1项,或市(州)级技术标准2项,或作为主要研究者参与制(修)定并颁布实施的行业技术标准1项。

6.作为主持人选育的新品种通过省级审定1个;或作为主要研究者选育的新品种通过国家审定1个。

7、作为主要研究者获新药临床试验批件1项或新药证书1项。

8、作为技术负责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解决了实际应用中比较重大的技术问题,应用经省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验收或鉴定后的成果,实现技术成果转化,产生利润300万元,税收50万元以上。

9、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4篇;或获市(州)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排名前二),或二等奖2项(第一获奖者)。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助理研究员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副研究员任职资格。破格申报副研究员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所需评审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下列二个条件:

1、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被SCI收录2篇或被EI收录4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其中在一级学报上发表1篇

2、独著公开出版科技专著1部。

3.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得者;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排名前5);或二等奖1项(排名前2);或三等奖2项第一获奖者。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国家授权并实施的发明专利2项;或获新品种保护1项。

5、主持制(修)定并颁布实施省级技术标准2项,或市(州)级技术标准3项;或作为主要研究者参与制(修)定颁布实施行业技术标准2项。

6、作为主持人选育的新品种通过省级审定2个,或通过国家审定1个。

7、作为主要研究者获新药临床试验批件2项,或新药证书1项。

8、作为技术负责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解决了实际应用中比较重大的技术问题,应用经省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验收或鉴定后的成果,实现技术成果转化,产生利润400万元、税收60万元以上。

9、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4篇;或获市(州)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前二名),或二等奖2项(第一获奖者)。

六、研究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研究员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员任职资格,并担任副研究员五年以上。

第十三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全面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和理论知识,熟悉并掌握相关专业有关知识和理论方法。

2、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研究前沿,能分析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论.文.客.服.QQ80018565,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为本学科学术带头人。

3、根据国家需要和学科发展,能凝练具有重要学术意义、经济价值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或具备重要理论的突破能力。

4、具有独立指导科技人员开展科研的能力。

(二)科研能力

任现职以来,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子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课题2项;或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课题3项,其中至少主持完成1项。

2、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2项。

3、作为主要研究者完成国家级科技计划重点科研课题1项。

4、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主持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课题1项;或作为主要研究者参加省(部)级重大科技专项1项,或作为其中1项子课题的主持人;或参加国家级重点科研课题1项。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二个条件:

1、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被SCI收录3篇,或被EI收录6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其中至少在一级学报上发表1篇;

2、独著公开出版科技专著2部;或参编科技茗作30万字以上,其中个人完成20万字以上。

3、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获得者;或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排名前2),或二等奖1项(第一获奖者),或二等奖2项(排名前3),或三等奖2项(第一获奖者)。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授权并实施发明专利2项;或获新品种保护2项。

5、主持制(修)定并颁布实施的行业技术标准1项;或参与制(修)定并颁布实施国家技术标准1项。

6、作为主持人选育的新品种通过省级审定2个,或通过国家审定1个。

7、作为主要研究者获得新药临床试验批件2项,或新药证书1项。

8、作为技术负责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解决了实际应用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应用经省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验收或鉴定后的成果,实现技术成果转化,产生利润500万元、税收100万元以上。

9、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6篇,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或为市(州)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第一获奖者。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副研究员两年以上,可破格申报研究员任职资格。破格申报研究员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二个条件:

1.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被SCI收录4篇,或被EI收录8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8篇,其中在一级学报上发表3篇。

2.独著公开出版的科技专著2部。

3.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7),或二等奖(排名前5);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获奖者),或二等奖2项(第一获奖者)。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国家授权并实施的发明专利3项;或获新品种保护2项。

5.主持制(修)定并颁布实施行业技术标准2项,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制(修)定颁布实施国家技术标准2项。

6.作为主持人选育的新品种通过省级审定3个论.文.客.服.QQ80018565,或通过国家审定2个。

7.作为主要研究者获得临床批件3项或新药证书1项。

8.作为技术负责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解决了实际应用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应用经省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验收或鉴定后的成果,实现技术成果转化,产生利润600万元、税收200万元以上。

9.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7篇,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或获市(州)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项(第一获奖者)。

七、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所称学历(学位)、资历均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资历。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所称“论文”是指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学术期刊上的本专业论文。

第十七条 本《条件》所称“完成科研课题”,是指通过项目下达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验收或鉴定。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第十九条 本《条件》中所称“一级学报”,是指由国家级学会主办的,每个领域最顶尖的、公认权威的国内杂志。

第二十条 本《条件》中所称“专著”,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独著公开出版科技专著”是指公开出版的本行业专著,须达8万字以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中所称“主要研究者”,或“主要参与者”是指排名前3的研究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中所称“省(部)级科研课题”,是指省级及以上科技管理部门或国家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中所称“市(州)级科研课题”,是指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或其他行业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中所称“横向科研课题”,是指企事业单位、合作单位委托的各类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项目,以及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中所称“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课题”,是指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合同编号带Z字的课题及除科技部之外各部委下达的重点科研课题。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中所称“国家级科研课题”,是指科技部下达的各类科研课题。

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中所称“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是指省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重大专项,或国家科技部下达的科技支撑项目的子项;“参加完成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是指科技支撑项目参与者中排前8名的研究人员,或子项参与者中排前5名的研究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条件》中所称“国家科技计划重点课题”论.文.客.服.QQ80018565,是指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及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

第二十九条 本《条件》中所称“省(部)级奖”,是指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及其他行业奖。包括国家科学技术奖(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行业奖(经科技部认定的社会团体奖、农业部丰收奖、省农业丰收奖、省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贵州医学科技奖等)。

第三十条 本《条件》中所称“参与制(修)定并颁布实施国家技术标准”是指参与者中排名前6的研究人员。

第三十一条 本《条件》中》所称“利润”、“税收”,须由税务部门出具证明或提供财务报表。

第三十二条 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通[2006]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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