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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高待遇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2〕121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高待遇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2〕12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高待遇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望及时告知我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高待遇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提高待遇高级工程师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四条  职称外(汉)语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  继续教育培训,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  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八条  学历资历-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www.med126.com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

第九条  学识水平

1.具有系统、坚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全面了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2.在本专业学术领域有深厚的理论造诣,是本专业学科带头人之一。

3.对本专业理论技术有创造性研究,在区内外有一定的知名度。

4.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大型国家级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

5.具有一定的技术经济及其市场分析评估能力。

6.具有指导本专业其他高级工程师工作的经历,具有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第十条  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1项或为主承担2项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2.主持或为主完成自治区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3项以上,至少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主持1项或为主承担2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制定的技术方案和撰写的技术报告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4.主持或为主承担3项以上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5.主持或为主承担3项以上大型企业规划设计、技术改造、设备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有突破性成果,获得主管部门的肯定和好评。

6.主持或为主承担3项以上重大自治区级以上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或调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受到好评。

7.主持或为主承担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自治区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该标准或规范已在全行业范围内实施。

8.承担指导研究生的工作。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医 学全,在线www.med126.com.搜集.整理

1.主持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获自治区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或获自治区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一等奖。

2.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广泛的社会效益,并经国家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在生产科研实践中,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和填补区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并为区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4.在大型企业的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的发展规划、采用重大的生产技术措施、解决企业的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起过关键性作用,明显地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并为区内同行专家与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二条  著作论文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2.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第一作者)。

3.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4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第一作者)。

第十三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高待遇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发〔2007〕134号)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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