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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 医学全在线 > 期刊大全 > 浙江 > 正文: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期刊大全网 更新:2006/12/29 论文发表流程

第十七条  专业审议组负责对申报对象的业绩、成果以及其他材料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

专业审议组可辅助采用业绩量化、面试答辩、人机对话、笔试、成果展示等手段对申报对象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必须在不少于规定执行委员人数出席的情况下进行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应先听取专业审议组关于审议情况的汇报,在对评审对象进行认真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达到实到评委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过程的评委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对象不能担任当年度专业审议组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专业审议组或执行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涉及其直系亲属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评审结束后,评价机构对评审结果应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评价机构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评价机构应将公示后的评审结果报送相应的人事行政部门。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结果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和省系列主管部门发文公布论.文.客.服.QQ80018565,颁发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鉴章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结果分别由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或评委会所在的厅局级单位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评价机构应及时将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相关情况录入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评审结束后,原始材料按报送渠道退回申报人所在单位或委托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评审结果的有关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其申报材料应予以退回,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受理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由原公布评审结果的部门或单位取消其评审结果。

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将取消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

对参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对违反评审程序、不按标准或超越专业和范围评审的评审委员会,视情作出限期整改、取消评审结果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直至取消评审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和省规定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本省暂无条件评审或因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委托外省或中央部属单位评审的,经省系列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办理委托评审手续,未经委托而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予认可。

第二十六条 经资格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其学历、资历,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能够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并取得科研成果的,可申请认定相应的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八条  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和成人教育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国家和省规定不进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或专业除外。

    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九条  从外省、中央部属单位调入和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其原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由所在单位报相应人事行政部门予以确认,确认有困难的,须经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和评审通过人员换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申报中小学校教师(含实验、教学管理)、工艺美术、艺术、文学创作、乡村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不作要求;申报会计、经济、统计、审计、新闻、出版、农业技术、技校实习指导教师、广播电视播音、文物博物、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人员,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成绩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免予相应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一)年满50周岁。

(二)曾在国外留学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

(三)国内取得硕士学位或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转评、兼评专业技术资格。

(五)取得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二级合格证书或大学本科以上外语专业毕业,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三级合格证书或大学专科外语专业毕业,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正式出版过译著,译文累计3万汉字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译文累计5万汉字以上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译文包括汉译外和外译汉)。

正式出版过古文字研究专著,或获得过国家级语言奖的论.文.客.服.QQ80018565,可免予古汉语考试。

(七)通过WSK、GRE、GMT、托福等考试,以及中央有关部委组织的出国留学人员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或经组织批准,在国外连续进修1年以上。

(八)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中级者,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考试高级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九)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支边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十)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十一)乡镇基层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予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一)年满50周岁。

(二)博士学位获得者或留学回国人员。

(三)申报工艺美术、艺术、文学创作、农业技术、体育教练员、乡村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四)转评、兼评专业技术资格。

(五)硕士学位获得者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国家承认的计算机类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人员(不包括其它专业设有计算机课程的毕业人员)。

(七)获得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

(八)在计算机应用方面取得成绩,并获设区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人员。

(九)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支边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十)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十一)乡镇基层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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