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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17/10/19 住院医师考试论坛 在线题库 评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国卫科教发〔2014〕49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4〕2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试行)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15〕49号)和四川省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卫办发〔2014〕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
(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三)通过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录取、攻读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四)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体制。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优势和作用。
第五条 省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成立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监督,负责制订全省培训规划、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建设、认定和监督管理培训基地。
第六条 省卫生计生(中医药)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毕教办”), 西医、中医类别办公室分设,分别负责全省西医、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省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领导和指导,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方针、政策、决议,组织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各项工作;
(二)负责制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管理制度、标准和规范,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三)组织培训基地开展培训招收工作,对全省住院医师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质量监控,公布相关信息;负责组织培训基地及其专业基地的审核、认定、评估及动态管理等;
(四)根据国家考核标准和要求,建立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考核体系,组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试考核并进行检查指导;
(五)负责组织开展培训基地及协同单位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人员、师资培训工作;
(六)负责省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综合信息管理网站建设、维护和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组织完成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数据汇总上报;
(七)完成国家和省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辖区内培训基地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省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有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文件精神,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协调、整合辖区医疗卫生资源申报创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满足本辖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需求;
(三)负责本地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招收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四)协助省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对辖区培训基地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协助省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考核的考务工作;
(五)完成省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培训基地接受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毕业后医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全面负责本基地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实行主要行政负责人为培训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为具体负责人、职能部门和临床科室全面参与的协调领导机制。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培训招收、实施和考核及培训对象管理工作。教育培训管理职能部门有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与培训对象比例大于等于1:100。
第九条 各专业基地成立培训工作小组,学科主任或副主任担任组长,成员由所辖亚专科及培训相关科室专家组成,配备专兼职培训管理人员,在指导委员会的统筹管理下,健全组织管理机制,负责本专业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切实履行对培训对象的带教和管理职能,完成本专业培训任务。

第三章 培训基地管理

第十条 培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省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培训需求及各地培训能力,统筹规划各地培训基地数量。培训基地原则上设在三级甲等医院,并结合医疗资源实际情况和培训内容需要,将符合条件的其他三级医院和二级甲等医院作为协同单位,合理规划布局。区域内培训基地可协同协作,共同承担有关培训工作。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除临床基地外还应当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应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要求,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认定合格。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专业基地由本专业科室牵头,会同相关科室制订和落实本专业培训对象的具体培训计划,实施轮转培训,并对培训全过程进行严格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应具备满足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培训要求,数量充足,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合理,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带教师资队伍。培训工作实行指导教师制,有条件的可试行导师制。每名指导教师同时带教的培训对象不超过3人。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须落实培训对象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有关人事薪酬待遇,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单位人”)由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以下称“社会人”)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由培训基地、所在院校和研究生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社会人的人事档案统一交四川省卫生计生人才服务中心或属地人才交流中心代管,或由本人委托有关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培训结束后“社会人”学员自行择业。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和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培训基地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和《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科学、严谨的培训方案,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制度并规范实施,强化全过程监管与培训效果激励,确保培训质量。
规范化培训前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培训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应规范化培训信息。培训期间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可在具有执业资格的带教师资指导下进行临床诊疗工作。培训期间,可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应及时申请执业注册,可不限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应规范化培训信息。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执业范围和地点。依法办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等同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八条  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对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统一组织对培训基地进行综合评估。

第四章 培训招收

第十九条  培训招收工作以需求为导向,推动区域协同,兼顾专业均衡,遵循公开公平、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由省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培训基地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省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在招收计划剩余名额内对未被录取的申请培训人员进行调剂招收。重点补充有名额空缺的全科、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
第二十一条  培训基地每年应将新招收的学员名单报省毕教办进行学籍注册。未经注册者,不得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结业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在培训招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培训申请人,取消其当年报名、录取资格;对录取后无故不报到或报到后无故自行退出等情节严重者,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三条 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录取后同步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研究生招生、录取、学籍注册由所属高校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和学籍注册由培训基地完成。
第二十四条  省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培训基地开展招收工作时,在满足培训基地基本招录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招录我省四大片区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医师。

第五章 培训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培训对象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在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职业素养及临床规范诊疗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培训基地负责培训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培训年限一般为3年。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时间可顺延,顺延时间不超过3年。顺延期间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已具有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参加培训,由培训基地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或《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对其进行临床工作能力测评,根据测评结果确定实际培训时间。其中硕士研究生毕业学员培训时间不少于2年,博士研究生毕业学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年。
第二十八条 以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学生身份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临床轮转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或《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进行,临床实际培训时间不少于33个月,达到各专业培训标准细则的要求。临床能力考核严格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进行。
第二十九条 培训基地的协同单位是三级甲等医院(民族地区放宽到三级乙等医院)且专业基地是经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省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主体基地的,可独立实施培训任务。培训基地设有除此情况外的协同单位的,学员在协同单位完成培训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三十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培育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分专业实施。培训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能力、专业理论知识、人际沟通交流等,重点提高临床规范诊疗能力,适当兼顾临床教学和科研素养。
第三十一条 培训基地应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注重培训过程管理和监控,成立专家督导组,建立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开展质量检查、评价与反馈。实行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应当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和培训内容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和考核手册并妥善保存,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培训考核与颁证

第三十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以过程考核为重点。过程考核由培训基地实施,结业考核全省统一实施。
第三十三条 过程考核合格和通过医师资格考试是参加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培训对象申请参加结业考核,培训基地须对其过程考核进行初审合格并报省毕教办核准。
第三十四条 过程考核是对住院医师轮转培训过程的动态综合评价,包括日常考核、轮转考核、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过程考核由培训基地依照各专业规范化培训内容和标准,严格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结业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
结业考核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完成,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提前公布考核工作安排。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临床实践能力考核、理论考试或其中任一项者,可申请参加次年结业考核。学员结业当年起3年(含)内未通过结业考核者,如再次申请结业考核,需重新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对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培训对象,颁发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样式附后)。

第七章 培训保障

第三十八条 建立政府投入、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政府对按规划设置的培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以及面向社会招收和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给予必要补助,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支持。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奖学金等形式参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三十九条 培训经费使用按专款专用方式管理。
第四十条  培训对象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应遵守培训基地有关管理规定,并依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四十一条  保证最低收入。社会人学员由培训基地视其年级层别、学历层次、执业资格取得情况、培训表现和临床工作考核结果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收入标准并承担全部补助。社会人学员第一学年培训期间,最低现金性年收入不得低于培训基地在岗同级人员平均收入水平且不得低于每年中央财政补助到基地的人头经费标准。第二学年、第三学年现金性年收入不得低于第一学年标准,并且视其执业资格取得情况予以逐年提高。培训基地要解决社会人学员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办理。单位人学员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其他收入及福利待遇按委派机构与培训基地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约定条款执行,若委派机构发放收入低于培训基地在岗同级人员平均水平的,差额部分由培训基地补齐,补齐的最低年标准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补助到基地的人头经费标准的1/2。培训基地要以适宜方式不断改善和提高培训学员收入水平。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可在年度资金管理方案中调整学员收入水平。
第四十二条  对参加全科、儿科、精神科三个紧缺专业规范化培训的社会化学员,其收入标准须至少高于其他专业同类培训对象中央补助经费的20%。具体浮动标准由培训基地制订。定向医学生(本科)参加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除委派单位发放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外,培训基地发放的最低年现金性年收入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补助到基地的人头经费标准的2/3医,学.全在.线网,站.搜集。
第四十三条  培训基地应为社会化学员和定向医学生(本科)参加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提供免费住宿或住宿补贴。委培学员住宿由培训基地和委派单位协商解决。
第四十四条  支持教学活动。培训基地要建立教学津补贴制度,对承担教学及教学管理任务的师资予以补助,教学津补贴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核计。具体补助办法及教学津补贴标准由培训基地制订。
第四十五条 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具有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身份的培训对象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培训基地以各种方式给予激励。
第四十六条 继续执行《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卫办发〔2010〕621号)有关规定,把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临床医学专业中级技术岗位聘用的条件之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培训对象到基层实践锻炼的培训时间,可计入本人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服务年限。申请个体行医,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优先,并逐步将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作为必备条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发〔2007〕5号)和《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专科医师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卫办发〔2008〕24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和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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