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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有关高等医学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情况,从2015年开始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现将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的《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4年10月18日

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培养和建设一支适应人民群众健康保障需要的临床医师队伍,根据原卫生部《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卫人发〔2011〕15号)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医学专业毕业生在完成医学院校教育之后,以住院医师的身份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

第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属于毕业后医学教育范畴,

是为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专科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工作的合格临床医师。

第四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已纳入我省中长期发展规划,作为一种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我省临床医疗人力资源短缺和质量问题。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五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一)2015年起,全省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含中医、中西医结合等医疗机构,下同)新招录的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包括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应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拟在我省县级医疗机构、社区医疗机构从事全科方向的具备普通高等教育医学专业本科学历的毕业生(包括已取得助理执业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应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农村订单定向医学应届毕业生应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二)2018年起,全省三级和二级甲等医疗机构新招录的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包括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应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三)2020年,基本建立健全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均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六条  “5+3”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主要模式,即完成5年医学类专业本科教育的毕业生,在培训基地接受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医学专科学历毕业生参加2年毕业后培训(3+2),培训内容及标准等另行制定。

第三章   培训基地

第七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经认定的培训基地内进行。

培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培训需求和基地标准进行认定,原则上设在三级甲等医院,并结合我省医疗资源实际情况,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其他三级医院和二级甲等医院作为补充,合理规划布局。区域内培训基地可协同协作,共同承担有关培训工作。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除临床基地外,还应当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www.med126.com

第八条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认定培训基地及培训专科的设置资格,核定培训规模并委托有关单位对培训基地、培训专科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各培训基地进行考核,周期一般为3年,对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

第九条  培训基地应当具备满足培训所需的科室设置、诊疗条件和教学设施等基本教学条件。培训专科应当具备满足本专科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诊疗规模和病种病例等培训条件。培训基地及培训专科应当选拔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丰富的临床经验,以及一定的教学经验和带教能力的临床医师作为带教师资,并将带教工作作为临床医师考核的重要内容。带教师资与接受培训的住院医师比例应不低于1:2。

第十条  培训基地及培训专科应当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制度,制定科学、合理、严谨的培训方案,加强对培训对象的思想和业务指导,强化培训全过程监管,按照培训标准要求做好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四章  培训招收

第十一条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辖区对临床医师的岗位需求和基地的培训能力,合理制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向各培训基地下达培训招收任务。

第十二条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辖区培训招收管理办法,并将培训基地基本情况、招收计划、报名条件、招收程序等相关信息通过网络或其他适宜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依据核定规模,按照公开公平、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主要通过招收考试形式,招收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单位委派人员和社会人员参加培训。根据医疗保健工作需求,适当加大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的招收规模。

第十四条  培训对象根据培训基地情况、招收计划等填报志愿,并按要求上报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负责对培训对象报名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招收信息,并报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审定。

第十六条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将本年度培训招收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招收结果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  培训基地应当与招收的培训对象签订有关培训协议,并做好个人档案的移交与管理工作。

第五章  培训实施

第十八条  培训对象以住院医师的身份,在培训基地带教医师的指导下,接受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主的相关科室轮转培训。

第十九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依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培训标准实施。培训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技能、专业理论知识、人际沟通交流等,重点提高临床诊疗能力。

第二十条  住院医师培训期间实行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培训对象应当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和培训内容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手册》中,并妥善保存,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住院医师培训招收、培训实施、质量评估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采取3年连续培训方式,培训基地、选送单位在培训期间不得无故终止、中断培训学员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三条  培训学员在培训期间,需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积极参加并认真完成各项培训考核任务。如有违反,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顺延培训甚至终止培训等相应处理。

 第六章  培训考核

第二十四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分为培训过程考核和培训结业考核,以培训过程考核为重点。培训过程考核合格和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参加培训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五条  培训过程考核是对住院医师轮转培训过程的综合评价。考核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指标完成情况、临床综合能力和参加业务学习活动等方面。

第二十六条  培训结业考核分结业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结业笔试内容包括医学专业理论、公共科目理论、临床思维能力和相关人文知识等。临床实践技能考核重点评价住院医师对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治能力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www.med126.com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要求完成培训内容的学员,取消其参加考试考核资格,因客观原因培训时间可顺延;对弄虚作假者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培训资格;因个人原因需延长培训期限(仅限1年)的,须由本人申请,培训基地同意,签订延长培训协议,培训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并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八条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培训考核工作,其中培训过程考核主要由培训基地具体组织实施,培训结业考核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建立政府投入、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政府对按规划建设设置的培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以及面向社会招收和单位委派培训对象给予必要补助,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培训对象可自筹经费参加培训。鼓励社会和个人资本无偿参与培训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机构编制部门在制定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标准时,将有关机构承担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作为核定编制时统筹考虑的因素。

第三十二条  培训对象培训期间应遵守培训基地的有关管理规定,并依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委派单位、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培训协议。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福利和社会保障等待遇不变,费用由原单位负责,委派单位发放的工资低于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的部分,由培训基地发放。培训年度考核成绩作为委派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培训合格后回原单位从事临床医疗工作。

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其人事档案可由医院人事部门单独管理或委托人才服务机构代理。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其标准参照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确定。培训结束后由培训基地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办理终止培训手续,培训对象自主择业。

具有研究生身份的培训对象执行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培训基地可根据培训考核情况向其发放适当生活补贴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第三十三条  临床医学专科学历毕业生参加2年毕业后培训(3+2),培训期间的有关人员管理和待遇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第八章 政策衔接

第三十四条  探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指临床、口腔、中医,下同)研究生教育有机衔接的机制,逐步统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内容和方式。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临床医师,可授予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要求,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内容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2020年起,所有拟在我省各级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人员必须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医疗机构将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临床医学专业中级技术岗位聘用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六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比国家规定年限标准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培训对象到基层实践锻炼的培训时间,可计入本人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服务年限。申请个体行医,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优先,并逐步将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作为必备条件。

第三十七条  规范化培训前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培训对象,应当将培训基地注册为执业地点,可不限执业范围。培训期间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可在具有执业资格的带教师资指导下进行临床诊疗工作。培训期间,可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医师执业证书应当注明类别,可不限执业范围,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应规范化培训信息。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执业范围和地点,依法办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

第九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八条  建立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牵头,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负责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协调和相关政策制定工作。

成立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在齐齐哈尔医学院,具体负责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地区、高等医

学院校及医疗机构要明确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

第四十条  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认定基地、统一培训方案、统一培训手册、统一考核发证。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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