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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住院医师规培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衔接实施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6/1/29 住院医师考试论坛

关于印发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衔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教育局,中国医科大学大连医科大学、辽宁医学院、辽宁中医药大学、沈阳医学院,大连大学、省住院医师与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中心:

    为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教育部等6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X教研〔2014〕2号)要求,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建立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卫发〔2014〕29号)的部署,为加强医教协同,切实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衔接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衔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辽宁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31日

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衔接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培养高水平、高层次的临床医学人才队伍,适应我省医疗卫生行业发展的需求,切实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衔接工作,引导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探索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衔接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指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包括临床、口腔、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三类。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省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二、招录

    第三条医学院校本科毕业后在医疗机构工作的,应按要求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未参加工作的,可通过参加面向社会招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考试参加培训;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培养期间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学.全在.线网,站.搜集。

    第四条在培训期间的住院医师,或已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原则上不得报考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未通过研究生入学全国统一考试的住院医师,符合条件者,可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

    第五条从2015年起,新招收的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凡符合条件者,全部作为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并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2015〕9号)要求,培养过程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进行。

    第六条高校招收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时,应严格对应其依托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规模和专业结构,在复试阶段确定研究生接受培训的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专业类别原则上应当在二级学科上保持一致。

    三、培训与培养

    第七条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培养和培训期间,接受高校和培训基地的双重管理。高校负责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临床科研能力培养和学生曰常管理,培训基地负责学员的临床知识技能和职业素养培训。

    第八条住院医师在规范化培训过程中,应完成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包括政治理论课、外语、基础理论课及专业课四部分。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应包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全部内容。研究生培养管理机构应参考《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对研究生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程设置进行优化调整,实现基础理论课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公共科目相结合;专业课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中规定的专业理论课相结合。

    第九条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住院医师培训时间为33个月,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经申请后,培训时间可顺延,顺延时间不超过3年。顺延期间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要求,进行临床技能训练。完成临床培训轮转,通过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和结业考核,并考取《医师资格证书》后,可获得国家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医,学.全在.线网,站.搜集。

    第十一条住院医师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学位课程学习,成绩考核合格;

    (二)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三)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四)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五)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论文答辩;

    (六)符合学位授予单位的其他学位申请要求。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者,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除领取国家和高校研究生生活补贴外,培训基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发放夜班费、伙食费等补助,但暂时不享受住院医师的专项财政补助。

    四、其他

    第十三条按照医教协同的精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社会发展和行业需求,科学设定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提高培训质量,适度扩大培训规模。

    第十四条各有关高校和各培训基地应根据本管理办法要求,积极探索,完善制度,细化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衔接的具体工作方案。省属医学高等院校应在2016年底制定并发布适合本校的住院医师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操作办法。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曰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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