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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5/4/15 住院医师考试论坛

江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培训目标

       (一)总体目标。推进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建立符合省情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全面提高临床医师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2015年,全面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到2020年,建立完善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体系,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临床医师均须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二)具体目标。通过培训,使住院医师掌握本临床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培养一批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扎实医学理论、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承担本临床学科常见疾病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

       二、培训管理

         (三)组织机构。成立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共同组成的江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指导和协调工作。省卫生计生委主任为组长,其他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日常管理工作。

         (四)培训对象。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五)培训模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在完成医学院校教育之后,以住院医师的身份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所有培训对象在培训基地中参加3年的规范化培训。 “5+3”模式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主要模式,即完成5年医学类专业本科教育的毕业生,在培训基地接受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三、培训基地

        (六)基地分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经认定的培训基地内进行,基地分为理论培训基地和临床培训基地。理论培训基地设在综合实力强、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授予点的高等院校;临床培训基地设在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原则上设在经过审核符合培训要求的三级以上医院,符合要求的二级甲等医院可作为补充,培训基地可协同协作,共同承担有关培训工作。

        (七)基地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培训基地标准,组织专家对培训基地进行评审论证,并核定培训规模,经领导小组审核后向全省公布。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进行一次重新认定,未经认定的基地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八)师资条件。培训基地应组织具备条件的理论教学老师和临床医师组成师资队伍,建立导师制。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对师资进行相关培训。

       (九)基地管理。培训基地所在单位要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培训基地应根据认定的学科和规模,制定招收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收住院医师,并严格按照培训标准组织实施培训工作。

       四、培训实施

       (十)培训计划。省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年度培训计划,适当加大全科、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的招收计划。培训基地依据核定的培训规模,按照公开公平、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通过考试选拨,招收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单位委派人员和社会人员参加培训。

      (十一)培训内容。住院医师根据国家颁布的培训标准参加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技能、专业理论知识、人际沟通交流等,重点以临床实践技能训练为主,提高临床诊疗能力。

       (十二)培训过程。公共科目教学集中在理论基地完成,临床实践教学在临床基地完成。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过程中可与临床医学研究生的培养方式相结合,开设相关理论和实践课程。

       五、考核发证

       (十三)考核分类。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

       1、过程考核: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包括公共科目考试,即公共科目培训结束后,由理论基地组织对公共理论知识进行考试;轮转考核,即每一科室轮转培训结束后,由临床基地组织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即每年度培训结束后,由临床培训基地组织对全年培训情况进行考核。

       2、结业考试:所有培训结束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住院医师进行全面的理论和技能操作考试。参加结业考核的住院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且过程考核全部合格。

       (十四)考核管理。各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培训标准组织考试考核工作,对未完成培训内容要求的住院医师,取消其参加考试考核的资格,培训时间顺延一年;对弄虚作假者进行相应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接受培训的资格。

       (十五)考核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考试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对未按照要求进行培训和考试考核的基地给予为期一年的整改时间,整改后仍无明显改善的将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十六)培训发证。对结业考核合格者颁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六、保障措施

       (十七)编制保障。机构编制部门在制订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标准时,将有关机构承担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作为核定编制时统筹考虑的因素。

       (十八)医师准入。逐步建立住院医师准入制度,医疗机构在录用住院医师时,必须将取得住院医师合格证书作为必备条件之一。2018年起,所有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实施住院医师准入制度;2019年起,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实施住院医师准入制度;到2020年,全省所有医疗机构全部实施住院医师准入制度。

       (十九)工资待遇。培训对象是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应遵守培训基地所在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并依照规定享受相关工资待遇。

        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委派单位、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委派单位发放的工资低于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的部分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

        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由培训基地到当地人才中心为其办理人事代理业务。培训对象生活补助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标准参照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确定。具有研究生身份的培训对象执行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培训基地可根据培训考核情况向其发放适当生活补贴,为培训对象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临床医学专科学历毕业生毕业后参加2年培训(3+2),培训期间的有关人员管理和待遇参照上述原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执行,培训内容及标准等另行制订。

        (二十)经费保障。建立政府投入、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政府对按规划建设设置的培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以及面向社会招收和单位委派培训对象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已支持建设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的条件,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需要延长培训期限的,在延长培训期间,不享受政府给予的生活补助。

       (二十一)学位衔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指临床、口腔、中医,下同)研究生教育有机衔接,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符合国家学位授予要求的临床医师,可授予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要求,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内容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二十二)执业注册。规范化培训前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培训对象,应当将培训基地注册为执业地点,可不限执业范围。培训期间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可在具有执业资格的带教师资指导下进行临床诊疗工作。培训期间,可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医师执业证书应当注明类别,可不限执业范围,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应规范化培训信息。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执业范围和地点,依法办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

         (二十三)岗位聘用。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临床医学专业中级技术岗位聘用的条件之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培训对象到基层实践锻炼的培训时间,可计入本人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服务年限。申请个体行医,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优先考虑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医师,到2020年,取得合格证书作为个体行医的必备条件。

        (二十四)供需均衡。加强部门协同,统筹高等院校临床医学生招生规模,建立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数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培训容量与临床医师岗位需求量均衡的机制。

        (二十五)帮扶基层。促进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全面稳步发展,省直医疗机构在师资队伍建设、基地建设、培训名额等方面给予市、县医疗机构帮扶。年度招收计划要有一定比例的培训名额用于支持基层医疗机构。(201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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