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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河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具备的基本条件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5/2/26 住院医师考试论坛

2015年河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要求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是经国家或省卫生计生委认定并公布,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的医疗机构。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三级甲等医院;

    (二)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要求;

    (三)经省卫生计生委认定合格。

    根据培训内容需要,可将符合专业培训条件的其他三级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二级甲等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作为协同单位,发挥其优势特色科室作用,形成培训基地网络。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专业基地由本专业科室牵头,会同相关科室制定和落实本专业培训对象的具体培训计划,实施轮转培训,并对培训全过程进行严格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对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应定期向管理中心报告培训工作情况,接受检查指导。管理中心每三年对基地进行重新认定,对达不到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要求或培训质量难以保证的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取消其基地资格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应高度重视并加强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调领导机制,制定并落实确保培训质量的管理制度和各项具体措施,切实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落到实处。要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管理工作。培训基地主要行政负责人原则上由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担任,全面负责基地的培训工作;培训管理职能部门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承担培训任务的科室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健全组织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对培训对象的带教和管理职能。专家委员会负责培训对象的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应当落实培训对象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有关人事薪酬待遇,做好对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专业基地应当具备满足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诊疗规模、病种病例、病床规模、模拟教学设施等培训条件。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应当选拔职业道德高尚、临床经验丰富、具有带教能力和经验的临床医师作为带教师资,其数量应当满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相关要求。带教师资应当严格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的要求实施培训工作,认真负责地指导和教育培训对象。培训基地要将带教情况作为医师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带教医师给予补贴。

    第十七条 培训基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科学、严谨的培训方案,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制度并规范地实施,强化全过程监管与培训效果激励,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八条 培训基地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和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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