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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4-2-21 住院医师考试论坛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保证考核工作公平、有效,根据《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以下简称培训考核)是一个综合评价过程,评估经过培训后的住院医师是否达到培训标准要求。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医.学全在.线提供.,结业考核包括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公共科目考核和专业理论知识考核。
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注册相应执业范围和申请参加相应专业方向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培训考核工作实行国家卫生计生委、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培训基地三级管理负责制。
考核实施由承办机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培训基地按照职责具体负责。
第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有关方面成立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涉及培训考核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二)审定培训考核大纲、考核内容和方案; 
(三)确定并公布培训结业考核合格标准;
(四)指导、监督和评估全国培训考核工作。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医.学全在.线提供.,负责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承办机构负责结业考核中的公共科目和专业理论知识考核以及临床实践能力考核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考务规则,负责全国考核考务管理,指导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考核相关业务工作;
(二)组织专家拟定公共科目和专业理论知识考核大纲并组建题库;
(三)组织专家拟定临床实践能力考核标准;
(四)组织评定公共科目和专业理论知识考核成绩;
(五)负责考核结果汇总和统计分析;
(六)向考核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六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地培训考核实施办法,确定本地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管理职责;
(二)负责组织实施本地结业考核中的临床实践能力考核,负责本地公共科目和专业理论知识考核考务管理工作;
(三)检查、督导和评估培训基地的过程考核工作;
(四)确定本地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基地,组织临床实践能力考核考官培训;
(五)负责审定参加结业考核的考生报名资格;
(六)根据本地住院医师报考结业考试的考生情况设置考点负责考核具体实施工作(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对医.学全在.线提供.本地各考点的考务工作进行指导;
(七)负责处理、上报考核期间本地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培训基地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培训过程考核;
(二)组织结业考核报名,初审考生报名资格,根据属地原则将考生报名信息提交至考点复审;
(三)接受省级及以下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向合格考生发放《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 培训过程考核
第八条 培训过程考核应在每个培训轮转科室出科前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
第九条 培训轮转科室结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手册》的完成情况,根据考核内容进行出科考核,填写《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手册》。培训基地负责审核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培训过程考核在结业考核报名前1个月完成。

第四章 结业考核
第十一条 结业考核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束后,衡量培训效果的客观评价指标,分为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公共科目考核和专业理论知识考核三部分。其中临床实践能力考核采取临床操作形式进行,公共科目和专业理论知识考核原则采用人机对话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临床实践技能考核是检验住院医师是否具有规范的临床操作技能和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和某些疑难病症的能力。 
第十三条 临床实践技能考核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证的考核基地具体实施。考核基地原则上择优设置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有条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示范基地。
第十四条 承担临床实践能力考核的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有指导住院医师培训的经历;
(三)经过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考官培训。
第十五条 公共科目考核主要评价住院医师是否具备医疗卫生行业从业者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第十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考核主要评价住院医师运用本专业临床诊疗工作所必须的基本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进行安全而有效的临床诊疗活动的能力。
第十七条 全国统一实施公共科目和专业理论知识考核,原则每年举行1次,具体考核日期在考核前3个月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结业考核报名条件: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二)在培训基地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三)培训过程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报名程序:
(一)住院医师可在完成培训当年提出报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培训基地对住院医师报考资格进行初审,提交至考点复审,考点复审后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者医.学全在.线提供.,发放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准考证》。 
(三)临床实践能力考核通过者报名参加公共科目和专业理论知识考核。

第五章 考核结果评定
第二十条 通过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和公共科目、专业理论知识考核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全国统一印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未通过考核者,次年可再次报考。

第六章 违纪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培训过程考核的内容或报考条件弄虚作假的住院医师,2年之内不得报名参加结业考核。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科目和专业理论知识考核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及处理办法,参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在考核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培训基地,给予通报批评和限期1年的整改处理;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基地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相关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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