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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云南省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3-10-23 住院医师考试论坛

云南省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

根据卫生部卫教发(1993)第1号文件关于实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中医药教(1992)94号《关于印发(中医住院医师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我省试行办法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完善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培养合格的临床医学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培训对象是医学本科毕业或取得住院医师职称后从事临床工作的住院医师。

第三条:临床住院医师经过规范化培训,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主治医师基本条件和以下要求: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具有良好的医德和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熟悉本学科、专业及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的新进展,并能用以指导实际工作。

3、具有较强临床思维能力,较熟练的掌握本专业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

4、基本掌握临床科研方法,能紧密结合临床实际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包括临床科研论文及综述等)。

5、掌握一门外语,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

第二章 培训基地

第四条:根据卫生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标准为:病床数100张(中医院40张)以上:有内、外、妇、儿四个健全科室:卫技人员(含医、药、护、技等)100人(中医院50人)以上:有高级职称人员的县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均可申请作为临床住院医师培训基地。

第五条:培训基地需填报申请表由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审批确认、公布,其它厅同属医院的培训基地由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报送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审批认可、公布。

第六条:培训基地除对本单位住院医师进行培训外,条件较好的基地还应该承担外单位选送的住院医师培训任务。

第七条:培训基地的主要任务,根据《云南省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复习大纲》、《云南省中医临床住院医师培训大纲》、《云南省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手册》和《云南省中医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手册》制定培训、考核实施方案,并对临床住院医师进行轮转、分科考核及分阶段有计划的系统专业知识辅导。每年辅导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

第八条:培训基地应根据培训试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并严格进行培训与考核,确保培训质量。培训基地经两次考核不合格,应公布取消培训基地资格,具体考核办法由卫生厅另行制定。

第三章 培训与考核

第九条:培训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临床实践、专业理论知识和外语。业务培训以临床实践为主:理论知识和外语以自学为主。

第十条:培训时间为五年。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临床医疗工作或大学科及中专需取得住院医师职称后前三年进行二级学科培训,轮回参加本学科各主要科室和相关科室的临床医疗工作,进行严格的临床工作基本训练,同时学习有关专业理论知识。住院医师应实行住院负责制。住院医师完成第一阶段培训后。由培训基地进行考核并参加卫生厅组织的第一阶段医学基础理论及外语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第二阶段培训。

第二阶段:时间为二年,在取得第一阶段考试合格者,进一步完成轮转,逐步进行专业培训,深入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的临床技能和理论知识,达到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最后一年心安排一定时间担任总住院医师或相应的组织管理工作,在培训期间,要安排住院医师参加基层预防、保健工作,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一条:住院医师的培训,由科主任负责,有关科室上级医师集体指导。在第二阶段培训期间,可采取专人指导的方式。

第十二条:对住院医师的培训成绩,可根据政治思想,理论知识,临床技能等不同内容,采用评语,学分积累制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住院医师完成第二阶段培训后,由培训基地进行全面考核,并参加卫生厅组织第二阶段专业知识考试合格者,发给住院医师培训合格证书,并在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作为申报主治医师的必备条件。

第十四条:从1999年1月1日,在履职考核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住院医师培训合格证书作为考核评审的材料之一,年龄在50岁以内,在聘任期内未完成规定培训任务者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不具备规范学历的住院医师,参加医学理论和开考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职称考试中相应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考试。

第十六条: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且成绩优异者可推荐为学科带头人的对象:选拔并保送全省前五名(西医3名,中医2名)攻读在职医学类研究生,并免试专业考试,学习费用由该住院医师所在单位一次性交纳。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在卫生厅领导下由有关部门组成“住院医师培训委员会”,负责指导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日常工作由卫生厅科教处和中医中药管理处分别负责。

第十八条:各地、市应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成立相应机构,其任务是:

1、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考核的实施方案和细则。

2、指导检查培训工作。

3、组织对培训质量的评估。

第十九条:培训基地应成立住院医师培训管理机构,并有专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要把完成住院医师培训,作为等级医院考核,晋升等级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五章 经费和待遇

第二十条:为加强培训基地的建设,其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培训任务安排一定经费。医院也应从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培训费用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选送住院医师的位应向培训基地缴付适当的培训费用。住院医师在基地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及其它费用由原单位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县级和县级以上非培训基地医院,主要是对住院医师进行医德,医风和严格的I临床基本训练。可参照培训基地第一阶段的培训办法,根据住院医师不同学历层次,分别制定培训要求和实施细则,培训时间可适当延长。住院医师完成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培训合格证书。医院可根据需要,选送已完成培训的住院医师到培训基地进行专业培训或专科进修。

第二十二条:其它医药卫生技术人员的规范化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培训大纲由省卫生厅制定后报省人事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云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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