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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的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18/11/29 中医师承网 在线题库 评论

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第15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施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中医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

第三条 广东省中医药局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省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制定与修订相关配套文件。

县级卫生计生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工作,地级市卫生计生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复审工作。                       

地级市和县级卫生计生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四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中医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医疗机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指导老师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执业;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三)由至少两名本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且专业相关,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六条 已经按照广东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我省《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再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符合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七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专业相关的本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八条 已经按照广东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我省《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并符合第七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九条 推荐医师应当为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级市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十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中医临床工作累计满十五年(含)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遵守医师管理相关法律,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四)为保障带教质量,每名指导老师同时带教未出师人员不超过四名。

第十一条 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国家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公证前由指导老师拟带教的医疗机构出具同意的意见函。合同书公证后三个月内送指导老师执业的医疗机构存档。指导老师在带教期间变更执业地点的、或变更专业相同的指导老师的,应更新办理公证合同书,并将合同书送指导老师变更执业地点或变更指导老师的医疗机构存档,跟师临床实践时间延续计算。                            

《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应当经指导老师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和内容。

(一)跟师临床实践地点:

必须在指导老师所在的医疗机构内进行,跟师临床学习平均每周不少于3个工作日,跟师临床实践应不少于700个工作日。

(二)跟师学习形式:

 采取自学研修及跟师相结合等方式进行,以跟师临床(实践)为主,辅以学习中医基础知识和经典理论著作等。

(三)跟师学习内容:

中医基础知识应掌握《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针灸学》等。

中医经典理论应熟悉《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及《温病学》等中医经典,并掌握一部与指导老师专业密切相关的经典著作,以及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技术专长等有关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

(四)跟师学习时长:

学习时间自合同公证日期开始计算,时间不少于五年。师承人员自跟师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中断。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跟师学习时间3个月(含3个月)以内者,需提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指导老师、医疗机构批准存档,可继续学习并在合同书约定时间内申请出师考核。中断学习时间一次或累计超过3个月的,应补齐学习时间后再申请出师考核。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申报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范围涵盖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骨伤科、针灸科、推拿科等。

第十四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人员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居民二代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白底彩色照片4张(含电子版);

(四)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包含禁忌症、毒副作用)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五)至少两名符合条件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推荐医师须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证书复印件,及《推荐医师承诺书》;

(六)经指导老师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七)跟师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相关证明材料;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人员申请参加考核,还须提供《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验原件、提供复印件)及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相关证明材料。跟师学习材料须经指导老师所在医疗机构核准;

(八)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

第十五条 多年中医医术实践人员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五)项及以下材料:

(一)医术渊源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中医医疗服务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脉络、家族行医记载记录、医籍文献等可溯源学术渊源传承学习的证明材料);

(二)由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十名以上患者的推荐证明,推荐证明经患者同意,应包含患者的基本信息及疾病诊疗经过和疗效。患者与被推荐人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三)所从事的五年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时间全部或部分在《中医药法》实施(即2017年7月1日)之后的,还须提供该时间段内在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的证明材料,包括中医医术实践学习情况、职业道德、临床能力的书面评价意见,及指导老师所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已经取得广东省《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人员申请参加考核,还须提供《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第十六条 县级卫生计生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者及提交的材料是否存在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进行初审,对申请者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申报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初审合格人员的相关信息须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地级市卫生计生中医药主管部门。

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人员名单报省中医药局。

省中医药局组织第三方考核评价机构对报送材料进行复审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在省中医药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举报的不符合考核条件的,一经查实,依法取消其报考资格,并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处理;指导老师或推荐医师违反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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