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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更新时间:2018/11/22 中医师承网 在线题库 评论

上海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上海市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主管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负责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报名复审和组织考核,以及对本市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四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医疗机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平均每周不少于6个半天);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六条  跟师学习期间,坚持理论学习与临床实践相结合,在学习中医基础理论和《黄帝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温病条辨》等中医经典著作,以及本专业学科专著的基础上,重点学习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技术专长,掌握相关专业方向常见病证的诊断、病因病机、理法方药和临床技能。师承管理要求另行制定。

第七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在本市医疗机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平均每周不少于6个半天),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且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区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相关信息予以登记存档。

第八条  从事医术实践期间,在坚持临床实践的同时加强理论学习,在学习中医基础理论和《黄帝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温病条辨》等中医经典著作,以及本专业学科专著的基础上,掌握相关专业常见病证的诊断、病因病机、理法方药和临床技能。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管理参照师承管理要求执行。

第九条  推荐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且注册在本市医疗机构五年以上,与被推荐人专业相同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近三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三)每年推荐申请考核人员不超过两名。

第十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后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的,其指导老师(或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人员的指导医师,以下简称“指导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在本市医疗机构五年以上;

(二)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带教工作并得到相关医疗机构的同意;

(四)近三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五)同时带徒(或指导中医医术实践人员)不超过四名。

第十一条  指导老师一般不予更换。如因健康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由原指导老师或师承人员申请,经原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同意后,可进行变更。更换的指导老师应与原指导老师专业一致。

第十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师承人员应与指导老师签订《上海市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跟师学习合同》(以下简称“《跟师学习合同》”);中途更换指导老师的,应当另行签订《跟师学习合同》。

《跟师学习合同》应在签订后一个月内递交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区卫生行政部门存档。

第十三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后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指导老师(或指导医师)以及临床学习(或实践)所在医疗机构签订《上海市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多年中医医术实践人员临床实践协议书》(以下简称“《临床实践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医疗质量和安全。协议需在签订后一个月内递交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区卫生行政部门存档。

第十四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跟师学习时间自《临床实践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计算,师承时间按实际跟师时间累计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后,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时间自《临床实践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学习或实践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六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四)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

(五)《临床实践协议书》;

(六)《跟师学习合同》;

(七)跟师学习记录和考勤表各1份;

(八)典型医案每年不少于40份;

(九)中医基础理论或与师承内容相关的专科书籍读书心得每年不少于20篇;

(十)指导老师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和出师结论。

第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多年中医医术实践人员,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供第十六条第(一)至(四)项及以下材料:

(一)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中医医术实践记录;

(三)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或居(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至少十名本市患者的推荐证明。

第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后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的多年中医医术实践人员,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供第十六条第(一)至(五)项及以下材料:

(一)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记录和考勤表各1份;

(三)典型医案每年不少于40份;

(四)中医基础理论、与其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范围相关的专科书籍读书心得每年不少于20篇;

(五)至少十名来源于典型医案患者的推荐证明。

第十九条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者资格和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符合申报条件者相关材料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的专门机构)进行复审。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在政府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举报的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报名资格。申请者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报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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