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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更新时间:2018/11/20 中医师承网 在线题库 评论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九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三十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专家库由临床专家和中药专家组成。

(一)临床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2.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二)中药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中药专业;

2.具备副主任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药学工作十五年以上的药师;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三十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成立中医药、维吾尔医药、哈萨克医药、蒙医药学四个专家库。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考核专家。涉及使用中药的,应包括一名中药学考核专家。

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三十五条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可申请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执业注册。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拟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注册的,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组织审核同意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注册。

第三十六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三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的注册管理及变更程序参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中医(专长)医师的继续教育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和学分授予标准》(新卫科教发〔2017)9号)执行。

第四十一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人员,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发现报考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报考资格,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报考资格且两年内不得申请考核;发现指导老师或推荐医师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其指导老师资格或推荐资格,并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今后不得再作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

第四十三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四十四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将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囯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根据《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依照《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巳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第四十八条 港澳台人员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并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可在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报名。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 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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