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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青海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人社厅发〔2017〕14号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7/2/15 高级职称考试论坛 考试题库 评论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青海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人社厅发〔2017〕1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单位,行业、系统、民营医院:

为切实加强我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水平,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为强基层、保基本、建机制和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提供人才支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等有关政策精神,现就进一步改革完善我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遵循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和基层卫生工作实际,建立以医疗服务水平、质量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的人才评价机制,着力提高基层卫生服务水平和能力,加强岗位设置管理,为深化医改,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服务发展。引导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牢固树立服务宗旨,全心全意服务基层,服务医改,服务卫生计生事业发展。

坚持分层分类、科学评价。根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工作特点,分层分类制定评审标准,创新评审方式,不断提高基层卫生人才评审的专业性、针对性和科学性。

坚持注重实际、业绩导向。结合基层卫生工作实际,重点考核职业素养、临床能力、实践经验,引导基层卫生专业计生人员注重临床水平、注重服务质量、注重工作业绩,突出职称评价的能力业绩导向。

二、适用范围

原则上适用于县级医院、县级公共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范围各市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休人员不予申报。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执行。

三、健全评审体系

(一)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探索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副高级)评审制度。鼓励支持各市州组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制定本地区区域内基层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和优惠政策。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卫生计生委共同组织实施本地区区域内基层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评审基层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也可以申报评审全省统一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 申报评审基层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设置基层卫生专业副高级职称系列,制定并执行专门的评审条件,组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人员享受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职称申报优惠政策,对通过评审的人员,颁发专门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证书。

2. 申报评审全省统一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须达到我省统一规定的职称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按照我省职称评审工作的统一要求进行申报。青海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全省统一制定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副高级)评审条件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人员,颁发全省统一的高级职称资格证书。

(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仍按照国家现行的“以考代评”方式统一组织实施。

1. 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学全.在.线.提供. www.med126.com,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成绩达到省内合格标准的人员(含藏蒙医药专业),颁发省内统一的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省内合格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共同划定。

2. 村卫生室从事卫生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没有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含藏蒙医药专业)的,可继续按照《青海省村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青人专字〔2007〕403号),参加村级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审通过人员,颁发省内乡村医生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优化申报条件

(一)按照岗位设置情况择优申报。全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与岗位设置管理情况有机衔接。按照我省现行职称申报推荐工作有关要求,合理确定申报推荐数额。申报推荐时,要向长期工作在艰苦边远和工作薄弱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二)免试职称外语、计算机。申报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作要求。

(三)淡化论文、科研要求。申报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论文、科研不做硬性规定,可作为评审参考条件。

(四)注重继续教育培训。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职称的人员,应按照国家和省上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包括公需科目培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同时在任职期内定期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

(五)突出实践技能要求。申报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践技能考试。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共同划定各地区区域内合格标准。

五、完善评审标准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分级诊疗的要求,结合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实际,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共同研究制定本地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突出工作业绩上下功夫。新的评审条件,着重突出对医德医风的考核,并将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病案分析资料、工作总结、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次数、健康档案管理数等重要内容作为业绩条件。

(一)对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重点考核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康复、影像、检验等服务,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处置,培训和指导下级医疗卫生人员,相应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以及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工作完成情况。

(二)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重点考核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承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以及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工作情况。

六、建立长效机制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可参照以下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区域内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管理办法,建立本地区基层卫生系列职称改革的长效机制。

(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管理。

1. 全省统一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省范围长期有效。取得该证书人员,可向全国、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聘任、流动。

2.省内基层卫生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本市州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有效,并作为本市州区域内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办理岗位聘任、和工作流动的依据。

3. 取得省内基层卫生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申报全省统一的卫生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取得全省统一的卫生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 www.med126.com;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市州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其取得的基层卫生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不作为高层次人才流动的条件和依据。

(二)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管理。

1.全国统一的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取得该证书人员,可在全国、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聘任、流动。

2.省内统一的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取得该证书人员,限定在省内医疗卫生机构聘任、流动。

3.  省内乡村医生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仅适用于村卫生室从事农村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脱离村卫生室岗位,证书无效,该证书亦不得作为申请个体行医的依据。取得该证书的人员,限定在省内村卫生室聘任、流动。

七、全面加强岗位设置管理

(一)适当提高专业技术岗位中、高级比例。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将基层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县级公立医院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由0.8:4.0:5.2调整为1.5:4.5:4.0,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由0.8:4.0:5.2调整为1.0:4.5:4.5,其他基层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由0.5:3.0:6.5调整为1.0:4.5:4.5。另外,高级岗位等级比例中正高级比例由10%提高到15%。

(二)建立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县域内统筹使用的动态管理机制。按照“控制增量、盘活存量、优化配置”的原则,基层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可由各县人社、卫生计生部门统一掌握,在本县域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管理使用。为确保岗位统筹使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各县人社、卫生计生部门应根据实际制定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统筹使用和动态管理的具体操作规定。统筹使用应当以促进卫生资源均等化和调动基层卫生专技人员积极性为目的,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工作薄弱地区流动。

(三)重新调整核准岗位设置方案。基层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调整后,各级人社部门要督促基层卫生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及时调整岗位设置方案,并按照管理权限重新核准基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及时纳入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信息平台,核准备案工作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同时,要立足职责,加强监管,进一步规范岗位聘任、岗位变更备案等后续管理工作,并及时兑现岗位工资待遇。

(四)加强后续管理。各级人社、卫生计生部门和基层卫生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人事政策规定,督促基层卫生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医学.全.在.线.提供. www.med126.com,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进一步完善以岗位职责为依据的考核制度,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择优聘用人员。

八、稳步推进改革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将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工作列为深化医改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予以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合作,建立有效工作机制。

(二)周密部署、稳妥推进。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要积极推进,周密部署。一是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实施细则、评审条件,于2017年6月底以前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核准后组织实施。二是改革创新评价机制,创新评审方式,提高评审质量。支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引导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工作,使基层单位和个人充分了解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政策。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优秀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先进事迹,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良好氛围,激励引导广大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立足岗位、扎根基层,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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