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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度鸡西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5/10/21 高级职称考试论坛

关于做好2015年度鸡西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黑人社发〔2015〕67、68、69、76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2015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9月底开始启动,其中高级职称评审时间为10月至12月,请各县(市)区各单位按照省高评委各专业规定的呈报材料时间提前3天向市人社局报送高级材料,以便于做好审核工作。从今年起,高职高专教师、卫生、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核准权限已下放到地市,上述专业系列和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材料上报时间参见附件。上报中、初级评审材料时间为10月25日至10月31日,年底前完成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和专业技术职务直聘工作。计算任职资格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8月31日,部分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任职资格截止时间可以根据情况适当调整,高、中级职称的任职时间从2015年9月1日算起。

二、做好职称推荐申报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有效衔接工作。鉴于我市事业单位首次设岗工作已基本结束,各县(市)区、市直各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根据各单位的事业编制、实有人数、已批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和结构比例,将职称推荐申报与本单位职责任务相结合,与人才培养计划相结合,与专业技术岗位主辅系列相结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力度,讲清政策,从今年开始规范职称申报数量和程序,逐步实现根据岗位空额科学合理规划职称申报数量。

三、严格资格审查,净化评审环境。各县(市)区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力度,完善审查程序,严格审查纪律,提升审查质量,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一)申请参加各系列各专业职称评审人员必须是在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并且中、初级职称任职时间和条件要符合相关文件规定。从今年开始,取消被聘在岗1年以上方可申报上一级职称的规定,只要现为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即可申报上一级职称,经费形式为财政部分补助和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内部聘任在岗后也可申报上一级职称,国家允许的部分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不作聘任要求。

(二)对2002年以前取得的学历,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等学籍档案原件;对2002年及以后取得的学历,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带有本人照片和二维码的的认证表),并由单位审核后加盖公章;如上述材料均无法提供的,需到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进行学历认证,出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黑龙江省中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联系电话:0451-82332055、82280819;联系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12-8号。取得党校学历的需提供学籍档案。对有异议的论文,可通过“中国知网”网站进行查询。

(三)各基层单位要强化申报推荐工作,完善推荐办法。要设立推荐委员会,成员中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不能低于三分之二;被推荐人员须为本单位在岗人员,由推荐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同意票数须达到总票数三分之二以上;推荐工作要严格执行回避原则,认真贯彻职称政策公开、推荐程序公开、推荐结果公开、申报人员业绩成果在单位进行展示的规定;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推荐人员名单须在本单位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方可推荐。

(四)对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或已获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要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四、加强评委会建设。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医学.全在.线.提供.,我市将成立高职高专、中小学校教师系列、卫生系列和农业系列等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有关系列专业中级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要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43号)的要求,规范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必须严格依照人社部门遴选的委员名单组建,如确需调整,应由人社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遴选;评审委员会中设立学科评议组的,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需提供两套学科评议组成员备选方案,由人社部门随机确定;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学科评议组成员在评审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回避原则;申报人员材料原则上需经至少两位评审委员会委员或学科评议组成员评议,并签署意见备查;评审工作须封闭进行,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学科评议组成员不得单独外出,手机等通讯设备必须集中统一保管,与外界进行必要联系时需使用指定公用电话,并有工作人员监督;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要在3日内将评审结果和否决原因向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反馈,主管部门要在收到反馈信息后的7日内向申报人员反馈,申报人员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负责解释说明等工作并详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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