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辽宁省职称评审中药专业副主任中药(技)师资格条件(仅参考)
评定标准:中药专业副主任中药(技)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较全面了解本专业中药新理论和新技术发展的动态,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中药工作经验,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工作业绩较显著,取得较高价值的学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中药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中药制剂、调配、检验、鉴定、加工炮制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www.med126.com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二、三级医疗事故或其他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有敲诈、勒索行为已受到查处或已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4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主管中药(技)师资格后,受聘主管中药(技)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主管中药(技)师资格后,受聘主管中药(技)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主管中药(技)师资格后,受聘主管中药(技)师职务5年以上;
(四)1966年底以前,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中药学徒、获得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中药(技)师证书或相当资格者,以及六十年代初期招收的中药专科学生肄业后,至今一直从事中药工作,取得主管中药(技)师资格后受聘主管中药(技)师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外语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或符合学历、资历条件中第(四)款规定者,可选考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外语或医古文,成绩符合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