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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汉中市职称评审工作的若干补充规定(试行)汉人发〔2004〕70 号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05-8-27 高级职称考试论坛

关于当前汉中市职称评审工作的若干补充规定(试行)

汉人发〔2004〕70 号

 

各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当前职称评审工作若干补充规定(试行)》〔陕人发(2003)71号〕文件精神,为认真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职称杠杆作用,加大为经济建设服务力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补充规定如下:

1、允许各类所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民营、三资、外资、私营等各类所有制单位享有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样的职称评审政策。

上述各类所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程序及要求,按《陕西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人事关系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了人事代理的,由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按规定程序组织申报;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www.med126.com有主管部门或挂靠部门的,由各企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挂靠部门申报。

2、允许外地在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对户口、人事关系不在我市的外地专业技术人员,凡来汉工作一年以上,符合我市职称申报晋升条件的,可不受户籍、档案、岗位职数的限制,由所在单位按有关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符合我市破格申报条件者,可以破格申报晋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3、实施考评结合的专业申报高级职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参加全国外语统考合格;(2)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www.med126.com(3)参加全国或省上组织的专业和理论考试合格;(3)完成继续教育规定课时;(4)达到申报的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其他条件要求的。

4、专业技术职称实行分级管理。省职改办负责完善修定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条件。除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外语等考试外,初级职称资格评审、认定、转换由县(处)级职改部门批准;中级职称资格评审、认定、转换由市(厅局)级职改部门批准;高级职称实行的考评结合、资格评审、认定、转换由省职改办审核,省人事厅批准。

5、对不具备国民教育本科学历申报副高职称的(高教和中等职业教育系列除外),须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含5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取得国家认可的后取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满15年;大专学校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含20年),后取大专学历并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含25年);中专学校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8年以上(含28年),后取中专学历并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www.med126.com除考评结合系列外,凡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都要进行答辩。从2005年起,省、市级单位(含市辖区域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职称必须具备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申报中级职称的(高教和中等专业学校教育系列除外),须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4年以上(含4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中专学校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2)中专学校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以上(含15年),或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含20年),其中取得本专业大专学历3年以上(含3年)或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1年以上(含1年)。符合汉人发〔1998〕68、69号文件规定的乡镇和山区县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副高级职务的专业年限计算办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职称评审工作中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并免除外语考试要求;(1)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奖、教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第一名,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第一名,二等奖前两名,一等奖前三名。(2)在急难险重各类突发事件中做出重大技术贡献的人员。(3)在高新技术成果引进转化推广工作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在企业管理中求实创新、锐意改革取得了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级经营管理者。(4)留学回国的博士等高层次人才或引进急需的特殊人才。

7、实施评聘分开的单位,岗位设置要在编制部门批准的定编定员的基础上,根据承担任务等情况,由同级人事部门按照“单位主系列的岗位职数不能低于总岗数的80%”的要求,合理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完善专业技术最高职称设置标准,省直单位由省人事厅核准,市直单位由市人事局核准,其他由县区人事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核。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不能作为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数。全额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科学设岗基础上的最高职称限制和结构比例控制;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按照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设置的原则,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称岗位和职称等级并报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备案,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称;企业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自行制定符合自身实际需要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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