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
三级
四级
服务
浙江|河南|广东|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山东|山西|湖南|安徽|江西|福建|黑龙江|湖北
广西|贵州|云南|四川|陕西|重庆|甘肃|宁夏|青海|新疆|西藏|辽宁|吉林|海南|内蒙古|全国
您现在的位置: 医学全在线 > 营养师 > 上海 > 正文:上海公共营养师鉴定个人信息更正程序补充通知
    

上海市公共营养师鉴定个人信息更正程序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上海市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信息管理办法》[沪人社职(2009)8号]的规定,确保职业技能鉴定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现对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个人信息更正程序作如下补充:

  一、首次参加申报鉴定或之前参加鉴定成绩均不合格的人员,可在考试前对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差错(二处以下)提出更正申请,并按文件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二、考生在考试或已获证书后提出要求变更姓名、身份证号或者照片的申请不予受理。如考生本人同意将原成绩及证书作废并退还证书后,才可办理更正信息申请。

  三、对考生持有公安部门证明要求更正姓名或身份证号的申请,仅对参加鉴定申报人员的信息作更正,原获证书信息不予更正。办理时还需提供公安部门有关证明原件、户口本原件及与户口本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存)。申报信息更正后,如原证书遗失将不再补办。

  四、考生在提出更正信息时,必须核对信息的正确性,原则上考生信息更正仅限于申请一次。窗口受理后,中心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更正。

  五、对考后或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受理学历信息的更正。

  即日起按照补充通知实施并使用新的《信息修改申报单》, 新的《信息修改申报单》见附件。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附件》》查看具体详情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版权申明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 医学论坛 - 医学博客 - 网络课程 - 帮助
医学全在线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6-2010, MED126.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06007007号
百度大联盟认证绿色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