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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2008年度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 |||||
|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08-4-17 医师论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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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阳新县卫生局,各医卫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下发2008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有关规定》(鄂卫函[2008]94号)和《省考区转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关于2008年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鄂医考发[2008]2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卫生厅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我市2008年度医师资格考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级别、类别与考试方式 级别: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类别: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考试方式:实践技能和医学综合笔试 二、报考条件及有关规定 (一)执业医师报考条件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一年的; 2、2006年底前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2006年8月31日前取得高等学校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两年的; 3、2008年8月31日前毕业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和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已具有一年以上临床实践或公卫实践经历的; 4、2002年8月31前中等医学专业毕业,2003年底前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者。 (二)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条例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中等医学专业学校中专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 (三)不予受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对象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3、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国家作为特殊群体另行制定考试办法; 4、连续两年报考相同类别医师资格考试为不合格者,第三次报考不能提供报考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的; 5、2002年10月31日后入学参加成人高等学校、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广播电视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育等)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的人员; 2002年10月31日后入学的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人员; 6、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未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未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其中,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医学专业设置未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2006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不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2006年9月1日后入学,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等学校中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本、专科学历的人员(七年制除外)以及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医学专业设置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学历的人员,只能报考中医类别中医学专业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7、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取得成人中专学历的人员; 8、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9、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10、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11、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 12、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13、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四)报考条件中的特殊规定 1、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2、1998年6月26日前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并已经转正,可凭转正证明和转正后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1998年6月26日前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并已经转正,取得医士职务任职资格,可凭医士职务任职资格证明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连续从事医士业务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医士业务工作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3、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中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不得报考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医师资格。 4、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历,试用期在医疗机构检验科承担检验医师工作的,可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 5、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6、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7、所有报考人员都要参加实践技能考试,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当年有效。报考临床、中医类别人员在黄石考试基地考实践技能,口腔、公共卫生类别考生到省考试基地考实践技能; 8、2008年医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试用期截止时间为2008年8月31日。考生报名后未按期完成试用的,取消报名资格。 9、对外省户口、外省学历考生对试用期确实在医疗机构试用且考核合格的,需提交试用期间的工资发放证明单、人事聘用合同。 10、对外省学历需提供网上查询码。 11、个体诊所需持医疗机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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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凌林 责任编辑:凌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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