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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药事管理与法规》新增考点解析:药品经营行为管理(三)

2020年《法规》新增考点解析:药品经营行为管理(三)

销售药品的行为又被称作药品经营,所以有资格进行药品销售的企业就被称为药品经营企业。我国的药品经营企业包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或药品零售企业)。

我国90%的执业药师都是注册于药品零售企业,因此需要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相应经营管理有一定了解。

一、新增考点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

药品经营活动

统一采购

负责审核购进药品、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的合法资质,并统一采购药品

统一质量管理

负责设立与经营实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岗位,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统一配送门店

应当通过计算机系统向总部提出要货计划,由总部统一进行配送;总部也可根据计算机系统中门店药品库存和销售情况,下达配货指令,直接向门店配送药品

统一计算机系统

建立的计算机系统应当能够对其总部和门店实施统一管理

统一票据管理

应当统一门店销售凭证式样。门店销售药品时,应当通过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注明各门店名称的销售票据

统一药学服务标准

应当制定并督促执行统一的药学服务标准,并负责统一培训和药学服务管理,各门店应当按照标准开展药学服务

禁止类行为

禁止以任何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证,尤其是禁止采用聘用“挂证”执业药师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证

应当确保门店各岗位人员有效执行总部下发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不得从非本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外的其他任何渠道获取药品

未经本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批准,门店之间不得擅自调剂药品

总部、配送中心不得向本连锁企业门店外的其他单位提供药品

总部、配送中心不得直接向个人销售药品

二、考情分析

这部分内容更偏重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与门店之间的联系,如药品经营活动都是统一,可能考查单选题或配伍题,也有可能不考察。

考生复习时可以花3~5分钟大致理解相应内容,不需要背诵,会做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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