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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 医学全在线 > 执业药师 > 辽宁 > 正文:辽宁省2019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四、考场设置

本次考试在省直(沈阳)和各市(铁岭市除外)均设考场。报名时选择省直、铁岭市的报考人员,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在省直(沈阳)组织考试;报名时选择其他市的报考人员,由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在当地组织考试。

五、考试费用

(一)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执行辽宁省人事考试局承担的国家级人事考试收费及分成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8〕59号)文件规定,各科目费用均为61元

(二)我省统一使用易宝支付平台(支持28家银行)进行缴费。报考人员缴费后须重新登录报名系统查看缴费状态,如有问题请及时同易宝公司联系(电话:4001500800)。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

(三)需要收据报销的考生,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于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到所报考市的人事考试部门领取(见附件3)。

六、答题要求

(一)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笔和橡皮,不得携带电子计算器。答题所用草稿纸由各地考点发放,考后收回。

(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全部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七、成绩管理

(一)考试结束2个月后,考生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查询考试成绩。

(二)参加执业药师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只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2科)的人员,须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三)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且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不包括免两科的考生),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2021年。

(四)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其考试成绩有效期按照原34号文规定执行,其合格科目考试成绩仅在2018年度有效,不滚动至2019年。

(五)考试结束后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处理。

八、信息管理

(一)考试信息统一使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GPTMIS》进行管理。

(二)各市于2019年9月4日前利用VPN加密通道接收本市的报名数据,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考场编排。

(三)各市务必于2019年9月9日前将考场数据利用VPN加密通道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上报的考场数据中应包含考点名称、地址、咨询电话,其内容应与考点确定单一致。

九、试卷预订及取送

(一)试卷预订单由GPTMIS系统自动生成(须按考点预订并汇总),各市务必于2019年9月9日前,将试卷预订单和考点确定单填写盖章通过协同平台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考务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由印刷厂按市分装试卷,请各市按下列要求办理:

1.试卷预订单上单位名称要注明省份,例:辽宁省 鞍山市 人事考试中心,并加盖公章。

2.考点确定单中考点的各项信息须与考场数据中的考点信息完全一致。

(二)各市应于2019年10月24日派专人(2人以上)、专车到省人事考试中心领取试卷,10月28日派专人(2人以上)、专车将试卷、答题卡(纸)送回。

十、考试大纲

2019年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15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七版)。另外,根据考试大纲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于2016年4月、2017年3、2018年4月分别发布了《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6年第1号)和《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7年第1号)和《关于2018年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9年第1号),对2015年版考试大纲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调整。请告知应试人员按照2015年版考试大纲要求,结合2016年第1号、2017年第1号、2018年第1号和2019年第1号通告,进行应试准备,也可以直接按照对大纲内容调整后编排出版的《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2019)》进行备考。

十一、证书领取

考试合格人员证书领取事宜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报名时选择“省直审核点”的报考人员请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证书领取公告。其他报考人员请关注各市证书领取公告(详见《辽宁人事考试网》“全省人事考试资格证书领取网址及电话”)。证书领取咨询电话:024-12333-0。

十二、其他

我省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考务部负责。

技术支持电话:0531-66680723

网上支付热线:4001500800

附件:

1.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2.全省资格审核部门联系方式

办 公 地 址

咨询电话

沈阳市考试院

沈阳市和平区北七马路37号一楼(沈阳市考试院服务中心)

024-12333-1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考试评价部

鞍山市铁东区莘英路899

0412-5517323

抚顺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考试及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部

抚顺市顺城区城东新区裕城路39

024-58303599

本 溪

本溪市考试评价中心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路19

024-42811006

丹东市人社局人才开发科(免试)

丹东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考试鉴定部(非免试)

丹东市滨江西路6

0415-3192762

0415-3192768

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人事考试服务中心

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5段恒升现代城13

0416-2118792

营口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营口市站前区市府路南99

0417-2988605

阜新市就业服务中心考试鉴定部

阜新市中华路东段人力资源大厦 侧楼三楼

0418-2680093

辽阳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79

0419-4225966

盘锦市医保中心228房间(原盘锦市人社局)

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大街106

0427-2826034

铁岭市人事考试中心

铁岭市凡河新区金鹰大厦204

024-74830136

朝阳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朝阳市劳动大厦161610

0421-2653199

葫芦

葫芦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人才工作服务分中心人事考试科

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甲1号劳动大厦二楼

0429-6660762

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

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

综合楼B

024-12333-0

3.全省人事考试部门联系方式

考区

办 公 地 址

咨询电话

沈 阳

沈阳市考试院

沈阳市和平区北七马路37号一楼(沈阳市考试院服务中心)
沈阳考区的考生如需要发票邮寄,请拨打电话进行登记办理,报名结束后一周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024-22525366(此电话仅限于咨询发票邮寄打印业务。)

鞍 山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考试评价部

鞍山市铁东区莘英路899

0412-5517323

抚 顺

抚顺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考试及鉴定服务部

抚顺市顺城区城东新区裕城路39

024-58303599

本 溪

本溪市考试评价中心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路19

024-42811006

丹 东

丹东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考试鉴定部

丹东市滨江西路6

0415-3192768

锦 州

锦州市人事考试服务中心

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5段恒升现代城13

0416-2118792

营 口

营口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营口市站前区市府路南99

0417-2988605

阜 新

阜新市就业服务中心考试鉴定部

阜新市中华路东段人力资源大厦 侧楼三楼

0418-2680093

辽 阳

辽阳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79

0419-4225966

盘 锦

盘锦市医保中心228房间(原盘锦市人社局)

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大街106

0427-2826034

铁 岭

铁岭市人事考试中心

铁岭市凡河新区金鹰大厦204

024-74830136

朝 阳

朝阳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朝阳市劳动大厦161610

0421-2653199

葫芦岛

葫芦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人才工作服务分中心人事考试科

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甲1号劳动大厦二楼

0429-6660762

省 直

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

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

综合楼BB305(发票领取)

024-12333-0

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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