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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医学主治医师辅导讲义:辐射防护的原则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2/6/7 卫生资格论坛

辐射防护的原则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2003.04.0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10.01施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05.12.01施行
ICRP第26号出版物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
1.  实践的正当化
所致辐射危害同社会和个人从中获益相比是可以接受的。确定放射性项目是应该进行的。  
2.  放射防护最优化
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净利益www.med126.com,使一切必要照射保持在合理的最低水平。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3.  个人剂量限值
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经长期积累或一次照射后对机体损害最小和遗传几率最低的剂量。
个人剂量基本限值(mSv/年)
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
    连续5年总有效剂量   ≤ 100mSv
    平均1年内有效剂量   ≤ 20mSv
    任一年内有效剂量     ≤ 50mSv
    眼晶体年当量剂量     ≤ 150mSv
    四肢或皮肤年当量剂量 ≤500mSv
公众人员剂量限值:
    全身平均年剂量当量 < 5mSv
    年有效剂量或连续5年年平均 ≤ 1mSv以上: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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