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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有关做好2014年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的公告

上虞区人民卫生人才网:绍兴市上虞区有关做好2014年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的通知:00516144341虞卫[2014]81号.doc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局关于做好2014年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的通知市二院、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2009年再注册以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即将期满。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有关工作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局关于做好2014年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的通知

市二院、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自2009年再注册以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即将期满。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卫便函〔2014〕127号)的要求,现就做好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执业再注册对象

2014年申请执业再注册的对象是指2009年执业再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内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参加乡村医生培训并合格、两年一次乡村医生考核合格),且拟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不包括在村卫生室从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二、执业再注册工作步骤

(一)制订文件,进行部署宣传(5月30日前)。区卫生局制订下发《2014年乡村医学全在线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的通知》,召开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并将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有关政策公布在上虞区政府网、卫生局网。市二院、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落实一名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并将有关政策在本单位宣传栏(窗)予以公告,并保留公告照片,切实加强政策宣传。

(二)发放通知书,做好知情告知(6月15日前)。市二院、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召开乡村医生会议,将通知书(附件1)发放到每一位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确保做到符合执业再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不遗漏。公告照片和通知书回执请于6月20日前报送到局许可科。

(三)提交资料,申请执业再注册(7月15日前)。乡村医生如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区卫生局申请执业再注册。为方便乡村医生办理执业再注册,由市二院、当地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收集本地符合再注册条件乡村医生资料,提交我局审核。同时,报送申请再注册人员汇总表(附件2)。如乡村医生有异议的,也可直接向区卫生局申请办理。申请需提交下列资料:

1.乡村医www.med126.com/wsj/生再注册申请审核表;

2.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3.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4.相关学历证明、证书;

5.申请人身份证明;

6.村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和村委会推荐证明;

7.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8.执业注册期间两次以上考核合格证明。

(四)审核材料,开展执业再注册(8月15日前)。区卫生局对提交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乡村医生办理执业再注册,录入乡村医生注册管理网,发放新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资料不齐的,退回补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再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注销注册,并书面告知理由(附件3)。

1.考核不合格的。

2.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3.受刑事处罚的。

4.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5.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6.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的。

7.有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五)结果公告(8月25日前)。再注册人员名单和注销人员名单(附件4)以乡镇为单位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照片请于8月26日前报送到区卫生局许可科。

(六)工作总结(9月10日前)。按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资料归档,做好工作总结,并报送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由区卫生局向省卫生计生委领取,统一发放,相关医疗卫生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印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本次再注册和换发新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执业再注册工作涉及到每一位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市二院、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严格把握政策,明确责任,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沟通解释,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三)对于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等行为,各单位要及时向区卫生局报告,并配合做好调查核实,确保乡村医生注册工作平稳顺利开展。

(四)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工作的日常管理,规范其诊疗行为,使广大农村居民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局

201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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