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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系列计生委办公厅有关开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卫生人才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有关开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4〕3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  根据《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安排,我委决定于2014年5-8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

国卫办监督函〔2014〕3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

  根据《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安排,我委决定于2014年5-8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1.上述法律法规公布施行以来的基本情况。包括:地方性立法和建章立制情况,组织实施机构、人员以及经费保障情况,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工作衔接配合情况。

  2.《执业医师法》确定的医师资格考试制度、执业注册制度、医务人员权利与义务、医师培训教育制度、考核制度以及医师依法执业与监督管理制度。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确定的医疗机构布局规划与设置审批制度、执业登记制度、评审制度以及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与监督管理制度。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以及法律责任落实情况。

  5.《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确定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乡村医生执业权利与义务、乡村医生培训考中国卫生人才网核制度以及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与监督管理制度。

  (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学校卫生工作职责情况。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学校卫生监测、疾病防治工作及人员和经费保障情况。

  3.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学校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及人员和经费保障情况。

  4.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开展学生体质健康调查研究、疾病防治和专业培训工作情况。

  5.学校开展学生疾病防治、健康教育及改善教学生活环境工作等情况。

  二、对象及范围

  (一)《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1.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医学考试机构、监督机构以及受委托承担相应工作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重点检查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2.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和乡村医生等,重点检查依法执业情况。

(  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涵盖省、市、县三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及全部区域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

  2.各省(区、市)抽取辖区内10%的中小学校(城市和农村比例为1:2)及10所高校。抽取的学校应当纳入2014年国家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确定的范围。

  三、工作部署及要求

  (一)部署阶段(5月)。各地要制订本辖区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尽快建立健全综合监督工作协调机制。由综合监督部门牵头,人事、规划、财务、法制、疾控、医政医管、基层卫生、妇幼、宣传、科教、中医等部门配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积极与教育行政部门沟通,做好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二)自查阶段(6-7月)。各地要按照监督检查内容进行自查,逐级上报自查报告和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省级要组织对下级工作开展抽查。各地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采取针对性措施,促进问题解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各地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本次监督检查结果,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总结上报阶段(8月)。省(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于2014年8月10日前将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附表1-5)报送至我委综合监督局。《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会计资格条例》的落实情况应当分别总结和报送。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总体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和完善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我委将组成检查组,适时对部分省份开展监督检查。

  联系人:钟发英、房元萍

  电话:010-68792849、68792042

  传真:010-68791896、68792400

  附件:1.《执业医师法》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5.《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4月28日



附件列表: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doc
2:《执业医师法》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doc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doc
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doc
5:《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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