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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深圳市公开招考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通知

深圳卫生人才网:2014年4月深圳市公开招考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通知:根据我市卫生人才需求情况,我市公开招考一批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职位  本次公开招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具体职位见《2014年4月深圳市公开招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职位表》(附件1,以下简称《住院医招考职位表》)和《2014年4月深圳市公开招考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职位表》(附件2,以下简称《全科医招考职位表》)。  二、招

根据我市卫生人才需求情况,我市公开招考一批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职位

  本次公开招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具体职位见《2014年4月深圳市公开招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职位表》(附件1,以下简称《住院医招考职位表》)和《2014年4月深圳市公开招考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职位表》(附件2,以下简称《全科医招考职位表》)。

  二、招考对象、条件及有关要求

(一)招考对象。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2012、2013、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二)招考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4.具备职位所需的专业和技能条件;5.具有适应职位要求的身体条件;6.取得国家大学英语四级以上证书或考试成绩在425分及以上;7.符合本公告及《住院医招考职位表》、《全科医招考职位表》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有关要求。

  1.考生的学历必须与职位要求相符。低学历不能报考要求高学历的职位,高学历可以报考要求低学历的职位,但必须符合职位表中相应学历的专业和学位要求及其他资格条件。

  2.对报考专业的有关要求:

  (1)报考者的所学专业必须与职位要求一致。专业是否相符可以参考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职高专、本科以及研究生专业目录》(附件3);

  (2)所学专业必须与职位规定的学历层次相对应。如职位要求学历为“研究生”,专业为“麻醉学”,若报考者本科的专业为“麻醉学”,但研究生的专业为“外科学”,则不符合要求。

  3.报考年龄要求:

(1)本科毕业生年龄要求为30周岁以下(即1983年1月31日之后出生);

(2)具有硕士学位的报考人员年龄放宽到35周岁(即1978年1月31日之后出生);

  (3)具有博士学位的报考人员的年龄放宽到40周岁(即1973年1月31日之后出生)。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接受报考:

  (1)犯有严重错误,受过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2)2008年2月以来在机关事业单位招考过程中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3)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学习内容的结业生、肄业生;(4)非地方班的军队院校应届毕业生;(5)属定向、委培的毕业生;(6)2015年及以后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7)现役军人;(8)已被我市(含各区/新区)录取为住院医师、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报考

  (一)报名方法及时间。

  1.报考方法: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网上付费、网上打印报名表和准考证,不受理现场报名);

  2.报考时间:2014年 5月4日16:00至2014年5月5日17:00。

  具体程序和方法,请登录深圳市考试院网站(http://www.testcenter。gov。cn)查询。2014年5月8日16:00后登录深圳市考试院网站打印准考证。

  (二)报名注意事项。

1.每人限报考1个职位。为增加考生录取机会,考生在系统报名时可选择“是否服从调剂”。选择“服从调剂”的考生,如笔试和面试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因所报考的同类职位(即职位编号后3位数字相同的职位)已录满而未被录取的,可按相关规则参加其他未录取满的相应专业同类职位的调剂。具体调剂规则详见本公告第六部分。

2.考生报名时要注意选择与本人最近考点的职位报考,因报错考点而无法正常参加考试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3.严格按照职位要求报名,个人条件与报考职位要求不符的,笔试成绩无效,一切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4.报考者提供的联系电话应准确无误并及时接听,确保能够及时联系;因提供错误联系信息或无法及时联系造成的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四、笔试

笔试委托深圳市考试院统一组织。报考者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两证缺一不可)参加笔试。笔试合格线由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深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统一划定。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组织、也不委托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组织考前培训。

(一)笔试科目及内容: 此次招考笔试科目为基本理论与技能和相关知识(每人只考一科,按专业分),分为临床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口腔临床医学和中医学等6科。其中临床医学类笔试内容包括: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传染病学等5门课程。

(二)笔试时间。统一安排在2014年5月11日(星期日)上午9:30至11:30。

(三)笔试地点。本次招考在广西医科大学青岛大学武汉大学大连医科大学南昌大学、广州医科大学、山西医科大学和深圳市各设一个考点,详细考试地点以考生的准考证标注为准。

(四)成绩公布。笔试成绩及合格线将于2014年5月20日16:00之后在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公布(深圳市考试院网站做链接)。

五、资格初审

  (一)时间和地点。资格初审时间拟安排在2014年6月上旬举行,具体时间及地点请留意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公告。

(二)初审办法。同类职位(即职位编号后3位数字相同的职位)的所有报考者在全国8个考点实行统一排名,各考点不实行单独排名。对笔试合格的报考者,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各同类职位根据拟招考名额的3倍确定进入报考资格初审人选。若某同类职位笔试合格的报考者人数少于拟招考名额3倍,则该职位所有笔试合格人员都列为报考资格初审人选。

  (三)须提供的材料。

  报考者应提供材料原件供审查人员验证,并提供复印件供资格初审单位留存。

   1.基本材料:本人报名表、准考证、身份证(或户籍本)、学历及学位证书或落款时间为2012年6月1日以后的毕业生推荐表(函)(加盖学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或“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或“学生处”公章,研究生的推荐表加盖“研究生院<处>”的公章亦可)、院系推荐意见(推荐表中已有的不需再提供)、与最高学历相对应的成绩单、证明考生报考职位的专业研究方向的有关材料(如报考职位有要求)、国家大学英语四级以上考试合格证书或者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的成绩单、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附件4,该表在资格初审时如来不及提供的可暂不提供,但必须书面保证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最迟应在办理录用手续时提供该表,否则取消录用资格)、职位条件要求的其他详细证明材料。军队院校地方班毕业生报考的,需提供就读院校出具的地方生证明。

2.有以下情形的提供相应材料:

(1)职位要求具体研究方向的,考生提供的以下任意材料需有相关研究方向的描述或内容:①学历及学位证;②毕业生推荐表(函);③成绩单;④毕业论文;⑤学校(院)开具的其他相关证明。

  (2)留学归国人员资格初审时需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尚未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可以凭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出国留学人员资格临时证明》接受资格初审;未毕业的,资格初审时必须提供就读院校开具的在读及毕业时间的证明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确认书;所有留学归国人员通过考试、体检和考察后,必须凭《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办理录用手续。

  (3)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的,按国内院校毕业生报考,资格初审时须提供国内院校出具相应的证明。属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外学位的,办理录用手续时需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

  (四)其他要求。

  1.报考者所提供的初审材料必须齐全且保证真实,如材料不齐或弄虚作假,不予进入面试;2.报考者须本人按时到现场进行报考资格初审。报考者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报考资格初审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初审合格的,由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现场发放面试通知书;3.资格初审只是对报考者提供材料的初步审查,最终以办理录用手续前的考察、公示结果为准。

六、面试

  (一)面试时间及地点。面试时间拟安排在2014年6月上旬举行,具体时间及地点请留意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和“深圳市卫生人才招聘网”有关公告。

  (二)面试组织。由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相关区/新区人事、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面试工作,部分区/新区自行组织本区/新区职位的面试,报考者凭本人准考证、面试通知书及身份证(三者缺一不可)按指定的地点参加面试。

(三)确定体检人选。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总成绩)。

各同类职位在面试成绩60分以上人员中依报考者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体检人选:

A代表进入该职位的面试人数,B代表公布的该职位拟录用人数,C代表进入该职位的体检人数。

1.若A≥3B(A>3B是指末位总成绩并列的情况),则C=B;

2.若A<3B,则C=(A+2)/3取整数位(不实行四舍五入);若某同类职位只有1人或2人参加面试的,第一名报考者总成绩须达到60分才能确定为体检人选。

3.因A<3B导致拟招职位无法录满时,从报考该同类职位笔试成绩在60分以上且面试成绩在60分以上的考生中,根据职位空缺,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

若某同类职位由于总成绩相同难于确定体检人选的,在拟录人数范围内依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入围体检人员名单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四)职位调剂。在系统报名时选择“服从调剂”的考生,如笔试成绩达到60分且面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的,因所报考的同类职位已录满而未被录取的,将按其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排名(按临床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口腔临床医学和中医学等6个笔试科目分别排名),依据招考单位和报名人员意愿,根据职位专业要求按排名先后顺序调剂至未录取满的相应专业同类职位;医学全在线其中报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医学检验网训学员的考生可根据上述规则调剂至《住院医招考职位表》或《全科医招考职位表》中未录取满的相应专业同类职位,报考全科医师规培学员的考生调剂至《全科医招考职位表》中未录取满的相应专业同类职位。

符合调剂条件的考生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另行通知。调剂成功的考生将确定为调剂职位体检人选。

七、体检、考察和公示

(一)体检。取得体检资格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及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1张,按时参加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

  体检时间及体检医院均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体检标准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二)考察。体检合格的考生,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在30天内完成考察,考察包括资格复审和考核。考核内容为拟聘对象的德、能、勤、绩、廉以及适应所报考职位的相关情况。经资格复审和考核不合格的,报同级人力资源部门审定,审定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三)公示。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的拟录人员,由市或区/新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在网上公示7天。

八、录用

拟录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录用,且不违反招考公告或招考住院医师、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有关规定的,按照《深圳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深卫人规〔2012〕1号)或《深圳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深卫规〔2008〕1号)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签订培训(养)协议。被投诉不符合录用条件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投诉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住院医师与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培训年限:本科学士培训年限为三年。研究生根据其临床经历及临床能力测评情况决定是否缩短培训年限,其中,硕士研究生最多可缩短1年,博士研究生最多可缩短2年。

通过培训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的学员按深卫人规〔2012〕1号或深卫规〔2008〕1号有关规定办理聘用备案手续。其中录取为储备学员的人员,生活补助和培训经费等各项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完成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在招考主管部门相对应的市、区/新区各类医疗机构以双向选择方式择业(含社会医疗机构),也可自行申请开办诊所执业,如就业机构未对应招考主管部门所在区域各类医疗机构或选择深圳市外就业,则应返还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和培训经费等各项费用。

九、其他事项

(一)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以及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者,实行减免考务和体检费用政策。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者,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和低保证(复印件)申请减免;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申请减免,由深圳市考试院和招考单位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的,报名考试费用由深圳市考试院负责减免,体检费用由各招考单位承担。

(二)2014年应届毕业生报考的,毕业时应能完成学业并取得符合报考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否则取消录用资格。

(三)对在招考过程中违反本公告规定和我市相关招考规定的单位和考生,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本公告所指日期或数字均包含本数。

(五)招考查询网址和咨询电话如下:

  1.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www.szhpfpc。gov。cn。

2.深圳市卫生人才招聘网网站:http://www.szwsjob。com

3.深圳市考试院网站:www.testcenter。gov。cn,报名系统问题咨询:0755-83776655。

4.报考条件问题咨询:0755-25162264,13922872993,18098951388。

(六)本公告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2014年4月深圳市公开招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职位表.xls

附件2--2014年4月深圳市公开招考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职位表.xls

附件3--高职高专、本科以及研究生专业目录.zip

附件4--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doc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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