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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关于转发《关于换发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通知》的通知

宁夏医学考试中心:自治区有关转发《有关换发部队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公告》的公告:各市、县(区)卫生局,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区直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军队医师队伍管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实现军地《医师资格证书》通用,医师执业数据共享,各军区级单位卫生部门要于2011年4月30日前结束对军队医师换发《医师资格证书》和《军队医师执业证书》工作。现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换发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通知》(卫医疗【201

各市、县(区)卫生局,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区直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军队医师队伍管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实现军地《医师资格证书》通用,医师执业数据共享,各军区级单位卫生部门要于2011年4月30日前结束对军队医师换发《医师资格证书》和《军队医师执业证书》工作。现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换发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通知》(卫医疗【2010】169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换发的《医师资格证书》军地通用。自本次换证后,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军队医师,无须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领《医师资格证书》。需要在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申请执业注册的,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规定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办理注册手续。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已经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尚未办理换领《医师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仍按照《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3】130号)执行。

三、军队医师转业、复员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应当填写《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经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逐级上报至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经审批同意后,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从“军队医师联网管理系统”中注销医师资格和执业注册信息,总后勤部卫生部定期将转业、复员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人员的医师资格和执业注册信息提交“全国执业医师联网注册管理系统”。转业、复员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医师户口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该医师后续的信息修改和丢失证书的补发工作;补发证书时,原《医师资格证书》编码不变,加盖户口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钢印和印章。

四、军队医师离休、退休后仍由军队管理,拟到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应当填写《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经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逐级上报至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经审批同意后,总后勤部卫生部将医师变更执业注册信息提交“全国执业医师联网注册管理系统”。个人持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批准变更的《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到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在军队或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从未注册或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等情形的,必须在《医师变更执业中心申请审核表》“备注”栏中予以注明。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办理军队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后,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可拒绝申请。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医师管理工作的登记统计制度,及时将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录入联网信息管理系统。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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