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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医考网:云南省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关于问题的公告:云卫发〔2007〕982号各州、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执业医师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妥善解决《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的医师资格问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制定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3号),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关系到广大人

云卫发〔2007〕982号
 
各州、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执业医师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妥善解决《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的医师资格问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制定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3号),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到中医药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请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标准,严格把关,积极稳妥,认真做好认定工作,并于2008年4月1日前将审核合格的《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报至省卫生厅中医处,厅直有关单位的《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报我厅中医处审核,逾期不予受理。我厅将对审核合格者组织考核和医师资格认定。
联系 人:代江玲
联系电话(兼传真):0871-7195135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国中医药发[2007]43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执业医师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妥善解决《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的医师资格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1989年12月31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医师资格认定。
  二、申请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1989年12月31日前取得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
  三、申请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的申请和初步审查。对初审合格者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
  (二)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对初审合格者的材料进行验证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
  (三)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对审核合格者组织考核和医师资格认定。
  1.考核工作由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核的内容、办法和标准参照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大纲和实施方案;
  2.成绩合格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并由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截止到2008年6月30日。
  四、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将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情况予以汇总,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备案。
  五、通过伪造有关证明文件等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医师资格,并收回《医师资格证书》。
  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到中医药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开展认定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发布部门:中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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