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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通告(邀请社会组织承接广东省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母婴保健技术人员合格证书核发职能转移)

广东医学考试中心:广东省通告(邀请社会组织承接广东省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母婴保健技术人员通过证书核发职能转移):粤卫通〔2013〕14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粤府函〔2013〕35号)要求,我省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行政审批事项,移交给具备条件的本省行业协会负责,并实行自律管理。为使移交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现将我省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行政审批事项

粤卫通〔2013〕14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粤府函〔2013〕35号)要求,我省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行政审批事项,移交给具备条件的本省行业协会负责,并实行自律管理。为使移交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现将我省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行政审批事项移交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承接审批事项时间和内容
本次承接期限为2年,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承接单位在承接期间负责完成以下工作:
(一)根据《广东省卫生厅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人员资质进行审核并发放产前诊断《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二)根据《广东省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指导中心标准》对省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指导中心开展进修培训的监督抽查。
(三)定期举办产前诊断技术继续教育项目,加强产前诊断业务培训。
(四)每半年向省卫生厅反馈产前诊断《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核发情况,加强社会公示和监督制度,建立和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接受省卫生厅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遗传病诊断《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暂不受理申请,待国家下发相关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后移交。
二、申请单位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健全。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四)在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
(五)与妇幼保健工作相关的行业组织或学会优先考虑。
(六)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具备承担转移职能的基础办公设施。
(七)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熟悉母婴保健技术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工作。
(八)专业技术水平在国内或省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公信度和声誉的,可获得优先资格。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
(一)申报时间。

2013年8月5日至13日(报名时间:每天8:30—12:00、14:00—17:30),逾期不受理。
(二)申报地点。
广东省卫生厅南座313室(广州市先烈南路17号大院)。
(三)申报提交材料。
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材料要求使用A4纸,左侧装订,一式7份,其中4-6项材料在报送资料时应提交原件校验):
1.广东省产前诊断母婴保健技术人员合格证书核发职能承接单位申请表(见附件1);
2.申请单位相关专职工作人员情况表(见附件2);
3.广东省产前诊断母婴保健技术人员合格证书核发职能承接工作方案;
4.法人登记证书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5.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相关管理制度文本及执行情况;
8.其他反映申请单位具备承接转移职能优势的材料。
四、择优选择及签订协议
省卫生厅将在申报的社会组织中择优选择承接主体,并向社会公示。确定的承接主体应按要求,与省卫生厅签订承接转移职能协议。
五、联系方式
省卫生厅妇社处联系人:聂辉,联系电话:020-83803017。

附件:
1.广东省产前诊断母婴保健技术人员合格证书核发职能承接单位申请表
2.申请单位相关专职工作人员情况表

广东省卫生厅 
20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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