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全在线
卫生部直属 | 浙江 | 河南 | 广东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山西 | 湖南 | 安徽 | 江西 | 福建 | 湖北 | 广西
贵州 | 云南 | 四川 | 陕西 | 重庆 | 甘肃 | 宁夏 | 青海 | 新疆 | 新疆兵团 | 辽宁 | 吉林 | 海南 | 西藏 | 黑龙江 | 内蒙古
您现在的位置: 医学全在线 >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 广东卫生厅 > 正文:广东卫生局:广东省关于承接护士执业证书核发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
    

广东省关于承接护士执业证书核发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

广东卫生局:广东省有关承接护士执业证书核发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粤卫通〔2013〕9号 “护士执业证书核发”(护士执业注册)是根据国务院《护士条例》、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经国务院同意,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将“护士执业证书核发”行政审批事项移交给具备条件的社会主体实施,待我省相关法规规定完善后再指定移交给行业实行自律管理。 现将承接我省护士执业证书核发行政审批事项以予通告,欢迎符合条件的社会主体报名参与竞争。省卫生厅择优确定承接主体。

粤卫通〔2013〕9号

“护士执业证书核发”(护士执业注册)是根据国务院《护士条例》、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经国务院同意,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将“护士执业证书核发”行政审批事项移交给具备条件的社会主体实施,待我省相关法规规定完善后再指定移交给行业实行自律管理。
现将承接我省护士执业证书核发行政审批事项以予通告,欢迎符合条件的社会主体报名参与竞争。省卫生厅择优确定承接主体。
一、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四)社会信誉良好,3年内年检合格。
(五)在全省各地级以上市设有管理机构。
(六)与护理工作相关的行业协会或学会优先考虑。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
凡符合条件,并自愿参与竞争的社会主体,应按本通告的要求于申报时间带齐申请材料到申报地点申请,逾期报名不再受理。
(一)申报时间。
2013年4月22日至26日(报名时间为每天8:3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报地点。
广州市先烈南路17号广东省卫生厅北座305室。
(三)申报提交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2.法人登记证书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备正本或副本原件供核验);
3.承接“护士执业证书核发”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工作方案;
4、被授权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以上各项材料在报送资料时应交验原件。
三、择优确定及签订协议
省卫生厅将在申报的社会主体中择优确定承接主体,并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示。已确定的承接主体应按要求与省卫生厅签订承接转移职能协议,并与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事项交接。
四、联系方式
省卫生厅医政处联系人:许波、陈本坚,联系电话:020-83802684,83805506。

广东省卫生厅 
2013年4月10日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版权申明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 网络课程 - 帮助
医学全在线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6-2046, MED126.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12017320号
百度大联盟认证绿色会员可信网站 中网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