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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通知

巴中市医学考试网:巴中市有关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公告:巴市卫发[2011]74号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2008]49号)精神,充分发挥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在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健康发展,全面提升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各县

巴市卫发[2011]74号

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2008]49号)精神,充分发挥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在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健康发展,全面提升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

各县(区)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不断提高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发展继续医学教育事业、完善教育制度,健全教育体系作为实现我市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措施和根本保证。要把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规划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单位综合目标管理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把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提高本单位服务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把促进全员学习、建设学习型单位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要落实管理职能部门和负责人,完善相关制度,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改进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断增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自觉性;要制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落实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扩大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覆盖面,提高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达标率。

二、严格管理,保证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一)认真落实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相关管理制度与配套措施,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授予环节的管理,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活动的质量与效果。

(二)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落实卫生部和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把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职务聘任、执业注册、再注册、年度考核、医护人员定期考核的必备条件之一。卫生技术人员未完成年度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不予受理职(执)业资格注册和再注册,年度岗位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在申报晋升职称、竞聘岗位和注册、再注册时,必须提供《继教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验证部门意见。卫生行政部门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较好、质量较高、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应当给予批评处罚。

(三)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内容

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应坚持“三性”、“四新”(即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和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的原则。项目包括:学术会议、专题培训、专题讲座、研讨会、临床病例(病理)讨论、专家查房、新技术操作、撰写论文和著作、上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学习等。

(四)严格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管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和Ⅱ类学分。

Ⅰ类学分为经卫生部、省卫生厅批准公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华医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卫生部、卫生厅组织或授权举办的远程网络教育。

Ⅱ类学分为省以下的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委员会批准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所举办的经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发表论文,科研立项、进修学习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经批准的学术交流,专题讲座、专题培训以及经批准的远程医学教育和网站举办的教学活动。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累积制,即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每年获得学分不少于省、市《继教学分管理规定》要求的学分,乡村医生每年获得学分不少于15学分。其中:I类学分:初级卫生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学分(初级晋中级必须具备I类学分),中级以上卫生技术人员不得少于l0学分。I、Il类学分不得互补。

各县(区)卫生局和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认真做好项目实施的监督和考核。项目举办单位在实施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时应按照国家、省级规定,不得随意减省项目内容和学时,不得以低层次教师代替项目的高层次教师。应严格按照《四川省学分管理办法》认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和登记,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参与率不低于 95%;继续医学教育合格率不低于90%。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参与率不低于85%,继续医学教育合格率不低于80%。

三、充分利用现代手段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和管理工作

从2011年起逐步建立健全信息反馈体系,实时了解和掌握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和参与对象学分完成情况,提高管理水水平和工作效率。

各县(区)卫生局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于2011年4月前必须完善医学科技教育网络平台,2011年5月起继续医学教育的网上申报、评审和执行情况信息反馈,均在平台实施,并请各单位于2011年12月1日前将所有继教数据核实并上传到继教平台,继教平台将于2011年12月2日关闭,并开始审核、评比。

四、积极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

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手段,丰富继续医学教育资源,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可及性,扩大继续医学教育的覆盖面,使更多的卫生技术人员能够方便地学习医学新知识、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技术。同时,规范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适用范围和学分授予标准,推动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健康发展。

五、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切实加大继续医学教育的经费投入,要列支专项经费,保证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开展,做到有钱办事,用好钱、办好事,卫生技术人员也应根据单位实际承担部分费用。

六、围绕卫生工作重点大力推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一)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技术骨干培训机制和制度。通过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业务进修班,定期选派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技术骨干脱产进修,组织适宜技术推广等形式,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业务骨干。积极开展面向农村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按照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和《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的培训,并参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要求进行管理,健全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和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制度。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九大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培训,“十二五”期间对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轮训一遍,对乡镇卫生院院长进行管理知识培训,对乡村医生进行专业技能和全科医学转岗培训。

 (二)积极开展全科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和人事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为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规范培训的全科医师提供具有全科医学特点、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提高社区卫生人员的整体素质。

(三)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卫生监督等卫生人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增加护理、药学、检验等医学相关技术专业的继续教育项目。充分利用各种继续医学教育资源,使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与医疗卫生各项重点工作紧密结合,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将各种符合卫生技术人员实际需要的高质量的培训项目和培训活动纳入继续医学教育制度进行管理。

(四)认真开展面向全体卫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大力推广临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适宜医疗技术、合理用药指导原则,广泛开展重大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以及医德医风、医学伦理、卫生法律法规等方面知识的全员培训,促进卫生技术人员及时更新知识,增强能力,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七、实施措施

(一)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是聘任、续聘、报考或申报晋升技术职称、执业注册和再注册、年度考核评“优”或评选先进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医师定期考核是否合格的条件之一。

(二)凡不服从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安排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规定学分的,将不予受理技术职称报考和评审。

(三)在聘任、续聘、执业注册和再注册时,应当进行相应补课缓聘或者不予执业注册和再注册。

(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等次不能评定为“优秀”或评选为先进工作者。

(五)卫生技术人员在聘任、续聘、报考或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执业注册和再注册年度考核和评选先进时,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继续医学教育登记手册》原件和复印件及验证部门的意见由受理单位进行复查。

(六)医疗卫生机构继医学教育学分年度考核合格是医院等级评审、复查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度校验及专科准入的必备条件之。

(七)凡是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考核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均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八)市卫生局每年对县(区)卫生局和在市卫生局注册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继续医学教育考核评比,对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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