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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贵州卫生局:有关开展全省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贵州省卫生厅、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在2009年9月至10月开展全省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未经省卫生厅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贵州省卫生厅、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在2009年9月至10月开展全省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未经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提供医疗保健、药品信息服务的相关网站主办单位,应在2009年10月15日之前,到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补办审核手续。

二、凡提供医疗保健、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或综合网站相关频道内容中含有低俗内容、非法性病治疗广告和“性药品”广告的;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网站在宣传性知识时涉及性医学、性治疗等面向专业人员开放的性科学研究内容的,主办单位应在2009年10月15日之前进行自我清理,清除违法违规内容。

三、对经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但医疗保健或药品信息服务网站发布含有名人或普通消费者作功效证明等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或药品广告的;未经医药卫生专业人员审核把关,传播不科学或不准确医药卫生保健信息误导网民的;在开展性知识宣传时,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网站未在明显位置标明相关信息来源,或相关信息转载、摘编自非法出版物的,主办单位应在2009年10月15日之前进行自我清理和改正。

四、提供医疗保健、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或综合网站相关频道主办单位超过上述规定期限,未获得又不补办相应审核手续,或不清除违法违规内容的,由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拒不执行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省通信管理局依据行政处罚意见关闭网站。对传播淫秽色情内容和其它构成犯罪的网站,由公安部门依法打击。

五、咨询和举报电话、网站。

省卫生厅:0851-6820915,www.gzwst。gov。cn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6855252,www.gzhfda。gov。cn

贵州省卫生厅 省政府新闻办公室 省公安厅 省通信管理局

  省工商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OO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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