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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

山西医考网:转发卫生部有关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公告:晋卫医政[2010]14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现将《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提高血液透析
 

晋卫医政[2010]14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决定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活动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进行执业登记。

二、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必须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肾病学专业诊疗科目,并符合《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见附件)。

部分地区和医疗机构确因地域、服务人群和服务需求等因素,设置血液透析机数量达不到标准的,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三、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应当向其执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设置血液透析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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