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署):
《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关于做好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监督【2007】1号)文件的要求,请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署)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第一次为4月10日)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情况(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上报至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执业监督科,并在上报的电子档案上注明负责积分档案管理人员的联系方式(包括单位、科室、联系电话、联系人)。
联系人:励益
电话:64377020×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