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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草求真:[转帖]究竟临床该怎样使用细辛

究竟临床该怎样使用细辛  一、关于细辛用量
  关于细辛的用量,历来主要有以下3种观点:
  1.不可过半钱匕。最早论述细辛用量者,首推宋·陈承《本草别说》。《证类本草》记载:“别说云:细辛,若单用末,不可过半钱匕,多即气闷塞不通者死”。“钱匕”是古代量取药末的器具。用汉代的五株钱币量取药末至不散落者为一钱匕,用五铢钱币量取药末至半边者为半钱匕。一钱匕约为今2g多,半钱匕约为今1g多。
  2.不可过一钱。如明·李时珍《本草纲目》记载:“承曰:细辛,若单用末,不可过一钱,多则气闷塞不通者死”。古之“一钱”约折合今之3g。李氏之说流传至今,影响之大,似乎医人皆知。甚至民间还流传着“细辛不过钱,过钱命相连”的谚语。
  3.不可多服乎?如明末清初医家张志聪在《本草崇原》中说:“细辛,……岂辛香之药而反闭气乎?岂上品无毒而不可多服乎?”张氏以反问的语气,对细辛的用量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细辛为辛香之药,上品无毒,可以多服。
  以上观点,谁是谁非,尚无定论。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学术界和临床工作者。《中药学》及《药典》等书,由于谨慎,多将细辛的用量规定为1~3g。既考虑了陈承之论,又照顾了李时珍之说,且不注明在何种情况下使用。如此定量,对指导临床用药有何裨益?事实上,《药典》法定的剂量并不为临床工作者所接受,而临床用细辛远远超出了此范围(多在汤剂和复方中使用)。有鉴于斯,笔者认为,细辛的用量仍应尊重陈氏之说,“若单用末,不可过半钱匕”,即单用细辛散剂,剂量应控制在1g左右为宜。
  二、临床使用方法
  细辛“不可过半钱匕”有2个基本的前提:即“用末”和“单用”。
  1.用末。即用今之散剂。现代临床大量报道,用细辛10g、15g、20g,甚至60g或更多,治疗各种疑难杂症屡起沉疴,并以此证明细辛可以大量使用,是安全有效的。仔细分析,其多为复方汤剂使用。其实用末与水煎的用药剂量是绝然不同的。
  研究证实,细辛主要含挥发油,油中的有效成分为甲基丁香酚(60%),有毒成分为黄樟醚(8%)。细辛的传统用药部位是根,而现在则用全草,其挥发油含量从多到少依次为根、全草、叶。在相同剂量情况下,细辛根中挥发油含量几乎是全草煎煮10分钟后的3倍,如欲达到相同的疗效,则汤剂的用量至少应增加到散剂的3倍。在同样剂量情况下,根中黄樟醚含量分别是全草煎煮10、20、30分钟后的4、12和50倍。黄樟醚的挥发性胜于甲基丁香酚,在高温下易被破坏。若在高温中煎煮30分钟后,因挥发而所剩无几,仅存原药材的2%,此浓度已不足以产生毒性。即使将细辛的用量增加50倍,也不一定能产生毒副作用。这就是目前细辛在汤剂中用量较大,且安全无毒副作用的主要原因。
  2.单用。即单味药物使用。若配伍应用,由于药物间的相互作用,或协同增效,或相互拮抗,对药物的用量和疗效有很大影响。查古今方剂,细辛甚少单用末,多配伍使用且入煎剂。如张锡纯在麻黄附子细辛汤中指出,细辛“二钱非不可用”,因其在复方和煎煮情况下使用,故用量可大。研究认为,药物的毒副作用在复方中可为他药所抑制,甚至消失。特别是汤剂,在高温煎煮过程中,许多药物的毒性成分因之遭到破坏而失去活性。
  因此,如果舍弃了“用末”和“单用”,那么,细辛“不可过半钱匕”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如果不管用法,均拘泥于古训,一概予以限量,也是不对的。 清·陈士铎《本草新编》指出,细辛“止可少用,而不可多用;亦止可共用,而不能独用。多则气耗而病增,独用则气尽而命丧。”提示细辛独用时要特别谨慎,不可贸然多用。此确为见地之言,临证医者当引以为鉴。
  三、临床注意事项
  1.细辛有小毒。现代研究也已经证实,细辛挥发油对小鼠、青等均先兴奋后抑制,使随意运动及呼吸减慢,反射消失,最后呼吸麻痹而死,可见细辛过量之毒主要表现在对呼吸中枢的抑制。与历代医药学家所描述的“多即气闷塞不通者死”是基本吻合的,从而为临床正确运用细辛提供了药理学基础。
  2.细辛单用和用末时的用量以1g为度。一些地方有以细辛属其他一些植物入药,所含挥发油有差异,这些非正品细辛的使用,必然造成细辛的用量过大,所以要强调正品,即华细辛或辽细辛;采收季节以2、8月为宜;药用部位是根而不是全草;要注意炮制,除去苗叶及根茎。如此使用,则细辛“不可过半钱匕”也。
  3.目前仍有争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受李时珍《本草纲目》“细辛,若单用末,不可过一钱”的影响,现代《中药学》乃至《药典》仍规定细辛的用量为1~3g。原本在“单用末”的情况下“不可过一钱”,现扩大为无论什么情况都不能“过一钱”使用,显然不符合临床实际。②由于古今用药之差异,诸如细辛品种的混淆、药用全草、复方使用、入汤煎煮等,已经背离了古训,故不必囿于“细辛不可过一钱”之说。证诸临床,细辛单用末宜小量,若入汤煎服可大量。③病人的体质、气候与环境、辨证用药是否准确等,都是影响细辛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临证应用细辛,既要遵循古训,又不能墨守陈规。要知常达变,通晓利弊,权衡在握,方能百战不殆,药到病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论,充分发挥细辛的作用,提高临床疗效,建议《药典》和《中药学》教科书在明确细辛有小毒的基础上,应对其不同剂型的用药剂量予以规定,以便临床有所遵循。(周祯祥)
http://www。hope。org。cn/hope/dispbbs.asp?boardID=13&ID=2650&page=5
糊涂王子按:关于细辛的入药部位,2005版《药典》已明确规定为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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