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医师
药师
护士
卫生资格
高级职称
住院医师
畜牧兽医
医学考研
医学论文
医学会议
考试宝典
网校
论坛
招聘
最新更新
网站地图
中医理论中医临床诊治中医药术语标准中国方剂数据库中医疾病数据库OCT说明书不良反应中草药图谱药物数据药学下载
您现在的位置: 医学全在线 > 中医理论 > 民间中医 > 正文:谁能为中药开出一剂强力保护良方?
    

中医讨论:谁能为中药开出一剂强力保护良方?

目前,我国中医药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主要由专利保护、商标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原产地保护和药品行政保护(含中药品种保护、新药监测期保护)5部分构成,其中以专利保护的地位最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享有其专利技术的独占权,及允许他人实施其专利的许可权。

    入世后,中国遵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承诺,对《专利法》作了相应的修订,同时出台和修订了多部涉及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2004年颁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5月颁布)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2年和2007年两次修订)等,为中医药行业的发展构建了一个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然而,专利制度毕竟是舶来品,中药迷局至今尚未完全破解。

    在入世以前,我国就已经形成了新药保护、中药品种保护和中药专利保护三足鼎立的局面,并一直维持至今。

    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李仁兵律师告诉记者,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新药,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保护期给予保护;其中,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保护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可以重新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保护。”因此,新药保护与中药品种保护既彼此排斥,又存在有条件的衔接。

    另外,根据《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已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并不适用中药行政保护的法规规定,换言之,新药保护、中药品种保护与专利保护之间也构成相互排斥的关系。

    同时,《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审查过宽、保护通过率过高的问题也饱受质疑,这种局面既不利于企业在中药领域的主动创新,又让个别企业在本应属于“公知领域”的技术上获取垄断,间接上导致了平等市场主体间的不公平竞争。

    因此,李仁兵预测,由于“新药保护”与“中药行政保护”是中国自己制定的药品保护形式,与国际上公认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专利制度、商标制度)尚不能完全接轨。在中国加入WTO后,这些保护形式将不可能长期共存,原有的行政保护法规存在被逐步取替的可能。


记者:黄静芝

来源:医药经济报
...
医学全在线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6-2046, MED126.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06007007号
百度大联盟认证绿色会员可信网站 中网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