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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黄密室:记者述评:大力加强传统医药立法工作

记者述评:大力加强传统医药立法工作

本报记者   厉秀昀

  随着传统医学的广泛传播与应用,越来越多的国家对传统医药实行立法管理。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约有40余个国家和地区制定、颁布了有关传统医药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国是传统医药的主要发源地之一,传统医药事业的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以规范传统医药管理,保护并促进传统医药发展和保障人民健康。
  今年3月“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纷纷提出议案、提案,呼吁制定传统医药法。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有关领导也对传统医药立法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一直高度重视这项工作,4月4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药立法工作办公室设立,正式开展工作。办公室相继邀请了法律界、中医药界等专家及中医药管理部门人员进行了座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并主动协调有关部门,沟通了立法工作渠道。后经认真研究,反复论证,初步提出了《传统医药法》立法的基本思路和框架,拟通过立法解决的重点问题以及下一步的工作设想等。
  传统医药立法要站在国家角度上,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代表国家确立发展传统医药的基本制度,维护公民的健康权益,为建立和谐社会立法。传统医药立法是一种国家制度的建立,既要体现其是国家的一部专门法,又要体现为我国传统医药的一部基本法,立法的首要任务是解决保护和发展好传统医药的历史性根本问题,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传统医药方针和政策固定下来,予以制度化和法律化,设计一系列体现传统医药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制度。
  传统医药立法关系传统医药事业发展的大局。立法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首先需要加强调查研究,使法律条款的设计有大量确凿的论据和丰富的背景资料作支撑。《传统医药法》的制度设计要考虑多方面问题。例如,《执业医师法》中关于传统医师的规定存在空白点,是否可以采取宽进严管的资格准入制度。有一技之长的治疗师在农村和贫困地区医疗康复保健中仍在发挥作用,面临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问题,是否可以从中医药特点实事求是地制定标准,给予准入的认可。师承教育制度是有传统医药特点的人才培养方式,师承教育制度的定位是继续教育还是学历教育,对师承人员的出路,是否可以有条件地放宽,而不是简单地强加限制,当然同时要规范监督管理,对此也需要充分的调查研究论证。此外,传统医药知识保护已经迫在眉睫,这种保护不仅限于古籍文献中古方、验方、名方等,还应包括现代中医药的科研成果。在现有的中药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下,传统药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必须加快传统医药知识保护制度建设步伐,同时在国际上主张将传统医药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维护国家的利益,弘扬民族文化,保护传统医药。对这些问题都需要大家集思广益,通过调查研究,寻求有效的解决办法。民族医药是传统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制定中应予以高度重视,民族医药的立法条款必须通过充分调研论证,特别要广泛听取民族地区有关人员的意见。
  立法必须从问题入手,主要解决急需解决的问题和重点问题。当前可以归纳为两大问题:一是关于传统医药的方针和政策法律制度化,解决有法不依的问题;二是解决管理方面体现自身行业特点不够的问题,如医院制剂、新药审批、管理体制、民族医药、医生从业、人才培养、医疗服务模式、中西医结合等都是要重点研究解决的问题。
  法律在制定的同时,还必须充分考虑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问题,在立法中要建立传统医药的执法监督体系,加大执法力度,明确监督主体,分清监管职责。一部新法律的制定,必须做好与已有法律的衔接,在现有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填补空白、理顺交叉、解决矛盾和健全体系,特别是要创新机制、体现特色。
  当前,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传统医药立法工作正在顺利有序地进行。相信通过传统医药立法,必将极大地促进传统医药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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