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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杂谈:潘一丁:知识属于全人类,没有“产权”

立此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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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属于全人类,没有“产权”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和“人权日”“气象日”“艾滋病日”之类的这“日”、那“日”一样,是联合国专门为提醒大家重视和保护所谓的“知识产权”而设立的。果然在中国已见效果,不仅看到各种平面、广播、影视媒体在使劲地宣传,连工商、公安部门也全力以赴地配合,用足了“打(打击非法销售)、砸(假冒商品)、抢(强行没收制假工具设备)抄(地下窝点)抓(违法人员)”等一切能用的手段。笔者觉得,要是坚持以这样的力度和决心,用来打击取缔伪劣种子、农药、化肥等农用物资,或劣质婴儿奶粉、药品,以及其它直接、普遍、严重影响到社会大众身心健康和生活品质的真正劣质商品(尤其是食品)上,那才真是想民之所想,或为民用权、谋利的大实事,人人称快的大好事了!而现在这么做,只不过是一种屈服或应付国际集团或少数所谓的“知识精英”,要求保护他们其实根本不合理的巨大利益的压力的行为,受损的恰恰是最应该受到国家保护的广大民众—民主的真正“主人”!

毫无疑问,“知识产权”是一个只有西方才提得出来的肤浅概念,是那种完全没有正确认识自己和自己的社会,在依靠先天不足的“理工科思维”,和以相对简单的自然科学取得成就的“只知其然”经验层次上,就开始走上“拜物教”和“拜金主义”邪路的文化的必然产物。要是以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看来,根本就是一个“把无知、霸道当有理”的、想贪天下之功为己有的荒唐而不可思议的东西 。

什么叫“知识”?知识是自古以来的人类社会,从全部实践的成功经验或失败教训中,获得的一切认识积累的总和。包括文字、实物、雕塑、绘画,和代代相传的技艺、经验、常识,甚至传说、故事、格言、神话,所谓的“知识海洋”就是最恰如其分的形容。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生活在这个(知识)海洋中,先靠吸收海洋中已有的养分成长,再对丰富、提高海洋中的养分作反馈贡献,不断累积下来,就促成社会的发绘展和物质文明的进步。所以这种发展和进步中的每一个具体的成就(创造、发明、发现等),都一定留有延续、继承原有知识的“基因”痕迹,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般不可孤立分割的有机整体。如果把社会比作是一个完整的人体,知识就是决定这个人体健康、强壮程度的营养。跟人体需要的营养一样,有主次、多少之分(如蛋白质或微量元素),但是对保持完全的健康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知识也一样,可以分为基本知识(蛋白质)和专业知识(微量元素)。前者是作为一个合格的独立社会人必需具备的(否则就不能有效履行“大众皇帝”的民主职责、享受到平等的人权),比如语言文字能力和中学学到的道德、文化、常识性自然科学知识等);后者是适应社会有效分工合作的需要和个人兴趣特征、甚至机遇来选择性掌握的。所以,一个个体的人,无论多么优秀天才,都离不开先接受社会提供给他的知识养分,获得了全面的基础知识和初步的专业能力,然后才能根据客观环境条件的需要和可能,发挥自己的特殊才能,在前人提供的知识基础上,作出一些重大改进或突破性提高。否则就算爱因斯坦,要是从小在猴群里长大,最多也只不过是比正常人跳得高、爬得快一点的“猴孩”而已,没有任何“伟大”的可能。就算他一躜出娘胎,脐带上就带着写好的“相对论”来证明自己是的伟大是“天生”的。但是即便如此,也得留下一个“盗窃”的原罪,因为他用来写作的文字(无论英文、德文还是甲骨文)、甚至大部分专业术语,根本不是他创造发明、而是社会已经客观存在并无偿提供的。

所以说,如果一定要把知识当作“产权”的话,这个“产权”只能属于全人类(甚至不能属于某一个国家或民族,更不属于本来就是利用移民来集各国家、各民族、各文化知识之大全的美国),任何声称自己有“知识产权”的说法,都是“贪天(前人、他人)之功”的侵权行为,反倒是“联合国”才应该代表全人类,向其收取提供有关文字、基本科学文化和相关专业知识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和基础人才培训费。除非有证据证明,像微软、贝尔实验室之类的“知识产权”大户,他们利用的人才,都是从各国“育婴堂”里接收过来的、尚“一窍不通”的婴幼儿“毛坯”,由他们用上帝祖传的“秘方”自己训练、自给自足地培养出来,而不是利用高薪或物质诱惑,把其它国家已经“加工”好的人才“成品或半成品”从他国社会中挖来的!

也许有人坚持实用主义的观点,以美国为例,认为实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利于鼓励发挥竞争积极性,加速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如果真是如此倒也罢了,对自己社会有好处的事“何乐而不为”呢?何况也没有人愿意或敢当阻碍真正进步的“绊脚石”的。可惜这样做的结果得到的社会效益适得其反,不仅不能带来真正文明意义上的进步,反而得不偿失地、成为当前诸多社会问题的“麻烦制造者”。

首先,根据上面分析可知,知识应该、也只能属于全人类所有,这本来是天经地义的事。所以把“知识产权”私有化的行为,就像一个本来相安无事的大家庭,突然提出要分家,而大家公用来谋生的生产资料,又被霸道而有实力的几房儿女据为己有,声称以后大家再用时要收取“使用费”。客观上这才是真正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是一种利用公共知识财产谋取暴利的“霸道”行径。因此可以把生产、销售、使用“盗版”的行为,客观看成是民主大众对这种非法暴利行为不满、同样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量,而自发产生的对等“反制、反弹”,是潜意识良知对错误概念的“否定之否定”。根据因果关系原理可以肯定,因为“保护知识产权”侵害全人类利益的非法在前,所谓“盗版”正是有民意支持基础的、对等因应反制的结果。在厘清是非之前就一味的反对是不得民心也无法奏效的。

其次,由于建立“知识产权”的目的或理由,冠冕堂皇的说辞,是要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利用经济刺激的手段,来加快物质文明发展的速度。表面上看起来是有点道理的,也的确起过一定的作用。但是要是认真而全面地权衡对社会的利弊,就知道这绝对是“弊大于利”的。因为这种制度的真正目的,是要确保西方、尤其是美国未来要赖以谋生的高科技产业,能够长期稳定地从垄断中攫取暴利,以便用轻松得来的美元,从相对不发达国家换取大量耗水、耗能、耗资源且污染大的消费品,供自己安全舒适地享受(相关介绍见何新的谈话记录)。所以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这种制度一定会具有两个“反社会”的特征:

一是“排他性”。也就是任何大企业一旦取得领先地位后,为了保证垄断,一定会千方百计地设法阻挠、破坏、扼杀他人任何想赶上或超越的努力。就社会整体而言,在相关领域里起到的是”挡道”式的妨碍进步、而不是促进进步的作用。这只要看看微软在全世界所作所为的具体表现和受到的某些抵制,或波音、麦道等飞机制造公司,对中国要自己制造大型民用飞机所采用的策略,就很清楚了;

二是社会资源浪费性。因为每一个有资格参加竞争的企业,为了保持或提升自己的竞争优势,不得不花很大力气研制、并不断推出新产品来更新换代。但是这种“更新换代”跟社会时代发展的需要并没有直接同步对应的正面联系,纯粹是一种误导追求“标新立异”的商业行为。比如带摄影拍照功能的手机,不仅不是绝大部分用户需要或希望的,反而起到方便偷拍他人隐私的犯罪行为。带来的直接恶果,就是大量可用的好手机提前报废,浪费了已经短缺的地球资源、更加速环境恶化,社会效益甚至是负面的。

其实西方的知识产权,只不过是中国特色“祖传秘方”形式的一种西方“跟屁版”而已。古代的中国人,出于利益不让外人分享的自私目的,把自己在前人已经掌握的部分经验(医药学或其它生产加工制造技术)的基础上、有所突破的知识成果据为己有,定下了只传妻子、儿子,不传外人的规矩,企图“肥水不流外人田”。结果由于后代处于“坐享其成”的条件下,往往会产生不思进取的保守心态(可能也是中国社会保守心态的一种因果循环互动),更由于一代传一代的积习,一旦由于天灾人祸的因素,发生继承人在还来不及传到下一代之前就意外死亡的事故时,真正优秀而有效的“秘方、绝技”也就跟着失传,给社会本来已经积累拥有的知识财产,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现在所谓的“知识产权”制度,虽然似乎可以克服过去中国人这样的缺点,保证真正优秀的知识成果能够长期可靠地保存,不致发生意外丢失,看起来似乎有道理,但却是在“只知其然”的认识低层次上,矫枉过正地采用了另外一种同样错误的手段,因为两者原则上都已经犯了“化公为私”的错误,把本来属于人类共享共有的知识,当成了“私有财产”。

也许有人要辩解说,这是不得已的办法,没有经济刺激,就不能调动锐意进取的积极性。这完全是似是而非的说法,用毛泽东在五十年代的一段成功实践就足以驳斥了。那时候新中国正面临西方的经济技术封锁,像原子弹导弹之类,就算想花高价,人家也不卖给你。但是毛领导的中国人,恰恰是利用了有计划有领导的大协作和知识产权公有的政策(在规定范围内无偿共享各自的技术资料),硬是靠自己国人的努力,在专家或研制人员连自己买“裤子、鞋”的钱(工资)都不富裕的条件下,反而多快好省、自力更生地搞出了“两弹一星”!这一段历史事实,足以证明经济刺激既不是必要、也不是最好的手段。而毛和他领导下的中国的最后失败,只不过是他因认识层次不够,必然要“矫枉过正”而造成“物极必反”的结果。

当然,有人也会嘲笑说,反对知识产权私有的人,是因为自己没有拥有“知识产权”的能力或资格,有一种“吃不着葡萄说葡萄酸”的心态。真是如此吗?

如果说别人,笔者不知道,但是说笔者,那就错了。因为笔者总结、归纳出来的“新人类社会学”,才真正是一笔最大、最有价值的“知识产权”,甚至远大于现在市场上推出来的那些“知识产权”的价值总和!这绝不是“痴人说梦”,因为无论承认不承认这种理论,客观已经发生,或未来将会出现的事实和趋势必将证明,这是一门唯一正确的社会理论,只有接受并运用这种理论提供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才能(也一定能)正确认识和解释原有错误社会理论至今没有认识、也解释不了的人类和人类社会,从而发现自己真正问题之所在,并由此找到一切问题的症结,和克服解决的有效办法(包括创造出更多、更好更符合全人类根本利益、且属于全人类的高科技“知识产权”),最后从以这种理论为基础树立的“新里程碑”出发,用没有恐怖和肉体杀戮的“精神战争”为披荆斩棘的手段,去“征服”、“消灭”错误的社会理论和由此形成的习惯势力的阻挠,最后走上完全毋庸置疑的幸福光明之路!

现在,笔者要把这个的确完全靠集人类古往今来、前人(尤其是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许多知识之大成,才得以基本完成的“新人类社会学”的“知识产权”,正式宣布归全人类所有!并且确信,一旦大多数人开始接受、并懂得运用这样的“产权”之时,就是人类真正的、不能赠与也根本无法剥夺的“人权、民主、自由”到来之时!

到那时,“知识产权私有”的概念已经站不住脚。或者说,我们每一个人都已经共同拥有一个无价的“知识产权”,足以对付、抵消任何这样的“索赔”!

所以借“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机,发表此文,以收声明、广告天下“立此存照”之效!

潘一丁  200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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