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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章兽药标签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兽药标签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兽药产品(原料药除外)必须同时使用内包装标签和外包装标签。

  第五条内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含量/包装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安、西林瓶等注射或内服产品由于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注明上述全部内容,可适当减少项目,但至少须标明兽药名称、含量规格、生产批号。

  第六条外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含量/包装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停药期、贮藏、包装数量、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

  第七条兽用原料药的标签必须注明兽药名称、包装规格、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www.med126.com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运输注意事项或其它标记、贮藏、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

  第八条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标明。

  第九条兽药有效期按年月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表示,月份用两位数表示,如“有效期至2002年09月”,或“有效期至2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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