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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规定:第五章试卷的领取|分发和销毁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规定

第五章 试卷的领取、分发和销毁

  第二十二条 考点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指派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对试卷的领取、分发和销毁过程实施保密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点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试卷的领取、点验和分发,并与监考员办理分发登记手续。

  保密工作人员应当对试卷的领取、点验和分发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 www.med126.com并对试卷袋密封情况进行查验。

  第二十四条 考点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安排专人对试卷、备用试卷、答题卡进行清点、封装、移交和保管。备用试卷和答题卡应当专门存放和保管。

  保密工作人员应当对试卷、答题卡的清点、封装、移交和保管场所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五条 考点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二日内,将备用试卷和答题卡通过机要或者直接押运方式送交考区兽医主管部门,考区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用试卷和答题卡后二日内,通过机要或者直接押运方式送交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二十六条 试卷应当在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全部销毁,填写销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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