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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

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

(鲁人发[2002]26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人发[2002]26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中认真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电话:(0531)6912801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关于深化专业技术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论.文.服.务.QQ:81995535,是负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需要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单位、系列和专业。

第四条 评委会的组织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二)评委会组建层级与权限相统一;

(三)公正、平等、合理、择优和德才兼备;

(四)维护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评委会的组建

第五条 根据评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实际需要,评委会分别设高、中、初三级。各级评委会之间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

第六条 高、中、初级评委会的组建部门及其权限分别为:

(一)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建高级评委会;根据实际评审需要,省政府人事部门可授权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或省直部门(单位)组建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委会。

(二)经省政府人事部门同意,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部门负责组建中级评委会。

(三)经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和设区的市直部门负责组建初级评委会;省直部门和具有人事管理权的处级以上法人单位可以组建初级评委会。

第七条 评委会一般每三年调整一次。如因特殊情况,可以临时组建,也可随时调整或撤销。组建评委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足够数量的符合评委会成员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达到一定规模,有一定的评审工作量;

(三)组建部门有能力实施对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 评委会原则上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组建论.文.服.务.QQ:81995535。行业或专业较多的系列,可按行业或专业组建,也可按相近专业合并组建。

不得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组建评委会。

第九条 评委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应由组建部门委托给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承担。中介机构尚不健全或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相应专业或行业主管部门承担。 受委托承担评委会日常事务工作的机构或部门(以下称为评委会办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的工作条件;

(二)有专人(含兼职)负责具体工作,并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各项规定,组织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评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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