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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上海市种畜场换证验收工作方案

2012年上海市种畜场换证验收工作方案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一、申办对象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上海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种畜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分级开展2012年度上海地区种畜场换证验收工作。原种畜场的单位和个人,向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提出申请;扩繁猪场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区(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办对象

1. 2009年度经验收合格、已取得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种畜场;

2. 由市、区(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建的种畜场。

(二)申办条件

1. 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www.med126.com,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2.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4.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5. 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6.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换证工作安排

本次换证验收工作由市畜牧兽医办负责组织部署,委托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实施,按照行政许可的有关程序,以准备、申报、验收、发证、总结五阶段工作实现规范化操作和科学化管理。

(一)准备阶段(5月1日-7月15日)

1.成立验收专家组。成立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生猪行业协会和专业院校的畜牧兽医专家组成的验收专家组。 

2.修订评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猪场验收标准》和上海市种畜生产实际情况,对“上海市原种猪场考核验收评分标准”和“上海市种羊场考核验收评分标准”进行完善,并邀请专家评审、征求种畜场后作为本次验收评分标准。

3.召开启动会议。召开由区(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种畜场负责人参加的2012年度种畜场会议,动员和布置本次换证验收工作,并进行种畜生产经营管理法律法规、生产技术和种畜场建设方面的宣传培训。

4.发放通知。向各种畜场发放2012年度上海市种畜场复验换证工作通知。

(二)申报阶段(7月16日-7月20日)

1.申报原种畜场的程序。申办单位及个人向所在区(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向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申办《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申报扩繁猪场的程序。扩繁猪场的申办手续由所在区(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区(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上海市扩繁猪场考核验收评分标准”,结合区域特点,制定本区县的“扩繁猪场考核验收评分标准”,并组织专家现场验收。换证验收结束后,区(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验收合格、发证的种猪场名单上报市畜牧兽医办备案。

(三)验收阶段(7月23日-8月5日)

1.验收日程安排。汇总、审核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转来的申办材料后,根据申办场数量和区域分布制定验收日程安排。

2.现场验收。专家组听取申办场负责人汇报、查阅资料、场内实地查看后,根据申请按品种分别打分,并以书面形式反馈。

3.综合评议。采取现场评分和最终评议结果,确定准予发(换)证、要求复验以及不予发(换)证的种畜场及发证品种名单,报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审批。

(四)发证阶段(8月6日-8月10日)

对准予发(换)证的种畜场统一打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医.学全在线执业兽医提供www.med126.com,市畜牧兽医办公室盖章后,由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发放并办理相关手续。

对未通过专家验收的种畜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后重新提出换证验收申请,待专家组复验合格后发证。

(五)总结阶段

换证验收工作全部结束后,起草工作总结,经专家组通过后报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一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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