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医师
药师
护士
卫生资格
高级职称
住院医师
畜牧兽医
医学考研
医学论文
医学会议
考试宝典
网校
招聘
最新更新
网站地图
您现在的位置: 医学全在线 > 执业兽医 > 政策法规 > 正文:江苏宠物诊疗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江苏省宠物诊疗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江苏省宠物诊疗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全省动物诊疗行业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2011-2013年)的通知》(苏农办牧〔2011〕25号),结合我省宠物诊疗行业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和人员 

(一)宠物诊疗机构应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等政策法规规定的有关证照。 

(二)宠物诊疗机构应使用与诊疗许可审批和工商登记相一致的机构名称。 

(三)宠物诊所不少于1名、宠物医院不少于3名经注册的执业兽医师从事宠物诊疗工作www.med126.com,且执业兽医师每周坐诊不低于35小时。 

(四)宠物诊所配备不少于1名、宠物医院不少于3名经备案的执业助理兽医或经注册的执业兽医师开展辅助诊疗活动。 

(五)在显著位置公示宠物诊疗机构有关证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等资料。 

二、选址和布局 

(一)宠物诊疗机构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市场等场所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场所不少于200米。 

(二)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须提供社区居委会同意开设诊疗机构的证明。 

(三)具有固定的诊疗场所,使用面积应与诊疗规模相适应,宠物诊所不少于60平方米、宠物医院不少于100平方米,应具有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宠物诊所应设置诊室、化验、手术、治疗、消毒、药房等功能室(区),宠物医院还应设置处置、隔离、住院等功能室及档案室(柜)等。 

(五)各功能室(区)之间做到明显分开、相对独立、标志清楚,并与宠物美容等其它经营服务场所进行物理隔离。 

三、设施和设备 

(一)宠物诊疗机构应具有与其诊疗活动相适应的诊断台、手术台、输液架、药品柜、器械柜、病案柜等设施,以及相应的诊疗用诊断、手术、供氧、常规化验、消毒、冷藏、保定、污物处理等器械设备。

(二)宠物诊疗机构还应配备冰箱、消毒器械等与宠物诊疗活动相配套的设施设备。 

(三)宠物医院还应具有麻醉机、心电监护仪、X光机或B超仪等从事宠物胸腔、腹腔和颅腔手术的设施设备。 

四、制度和记录

(一)宠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宠物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管理、兽药处方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并在相应位置悬挂。 


[1] [2] [3] 下一页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版权申明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网络课程 - 帮助
医学全在线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6-2046, MED126.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12017320号
百度大联盟认证绿色会员 实名网站 360认证 可信网站 中网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