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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17/3/21 医学考研论坛 在线题库 评论

第六条 体检

1.所有取得复试资格的考生都必须参加体检。

2.考生在复试期间到安徽医科大学指定地点进行体检。

3.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政审表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政治工作(或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录取原则

1.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复试合格后方可录取。复试成绩加权总分100分,60分为合格线,低于60分为不合格,则不予录取。

2.同一培养单位同一学科全日制和非全日制考生复试后分开排序,按志愿优先原则录取,在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录取不满的情况下,如该学科复试合格未被录取考生自愿转入,则可直接录取。

3.各学科(专业)应根据总成绩给考生排序(全日制与非全日制考生分开排序;学术型与专业学位是不同专业,分别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并确定录取类别(只有全日制非定向就业、非全日制定向就业、非全日制非定向就业三种类别),同时确定导师(未列入招生目录的导师不得招生)。定向就业考生需办理定向培养协议,由学校、单位、个人三方签订,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方可录取。

4.录取为非全日制定向或非定向的考生均不转户口、不调档案、不转组织关系、不安排住宿、不享受国家和学校奖助政策。2017年录取为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的考生学费暂执行相同标准。

因校内外调剂考生与一志愿进入复试考生同时参加第一轮复试,为确保公平性,对于既有一志愿达线考生又有调剂考生(包括校内、校外调剂)的专业:

一志愿考生和调剂考生应分别根据总成绩排名录取。在一志愿考生复试合格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再根据调剂考生排名择优录取。差额调剂考生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专业调剂前的缺额计划数。如因一志愿考生复试不合格等原因产生新的缺额,一轮复试原则上不得从差额调剂复试未录取考生中直接递补,新的缺额待二轮调剂公布后,根据调剂办法和程序再次公开调剂复试。

3.一旦发现考生不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考试违纪作弊、替考、身体及政治思想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不予录取。对于作弊考生无论何时核查确定,一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对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等项目,完成服务期并考核合格的考生,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核实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照顾政策。

5.新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按照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6.有关临床培养单位要做好“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轨”工作,复试后应尽快与考生签订规培协议,并向考生做好新政策宣讲工作医学全.在.线.提供. www.med126.com。有关培养单位要统筹做好“转化医学研究生招生改革试点项目”的复试、录取及进入项目考生选拔工作。

第九条信息公开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精神,我校研招工作坚持“十公开”,即招生简章、专业目录、招生计划、调剂程序、调剂信息、复试名单、复试录取办法、复试结果、拟录取名单、咨询及申诉渠道等全部上网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为做到公开透明,各学科(专业)面试结束后,初试、复试成绩(包括分科目成绩)、总成绩及排名、复试结果、拟录取类别、拟录取导师等情况须立即整理好,填写《分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复试结果公示表》,当场公布,告知考生并要求所有考生签字确认。

每一轮复试结束后,学校审核汇总各单位复试结果并上网公布,包括所有参加复试考生的复试培养单位、复试专业、学位类别、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及专业排名、复试结果、拟录取类别、拟录取导师等信息。所有复试结束后,拟录取名单在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

此外,我校还将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把招生复试录取信息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教育部审核备案并对外公开。

第十条招生纪律

各培养单位、学科(专业)和研究生导师应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规定,严肃招生纪律,加强自律和责任感,坚持公平、公正,提高安全保密意识,确保各类试题不泄密,坚决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坚决抵制违规招生、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各学科(专业)负责做好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工作。

各培养单位复试全程应录音录像,确保有异议时,可回溯查看。

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校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各培养单位、学科(专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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